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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决离婚案件二次起诉后应该怎么办?
2024-06-16 18:48:32 责编:小OO
文档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案件尚未作出裁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生效的6个月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或者上诉。人民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则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但如果第一次离婚诉讼未能达成离婚判决,原告在第二次提起诉讼时也不一定会被判决离婚,主要取决于证据是否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才能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获得的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案件尚未作出裁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生效的6个月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或者上诉。人民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则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然而,如果第一次离婚诉讼未能达成离婚判决,第二次提起诉讼也不一定会被判决离婚,主要取决于证据是否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一、夫妻之间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回爱情行吗

在出现婚内出轨或者有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就应该离婚了,这是无法原谅的行为。如果对方不愿意协议离婚的就可以到去起诉离婚,保留对方婚内出轨或者家庭暴力的确切证据,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的第二次诉讼一定会判离吗?

第二次起诉离婚不一定判离。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拓展延伸

撤诉后第二次起诉可以判离吗?

撤诉后第二次起诉不一定会判离。因为在判决离婚时的重要前提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而不是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最终是否判决离婚,视实际情况而定。撤诉,是指在人民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结语

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案件尚未作出裁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生效的6个月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或者上诉。人民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则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然而,如果第一次离婚诉讼未能达成离婚判决,第二次提起诉讼也不一定会被判决离婚,主要取决于证据是否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未能达成离婚判决的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才能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获得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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