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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种粮补贴 法律问题
2024-06-16 19:08:59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各个地区、不同粮食都有不同的补贴,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资金的管理 (一)年度指标由财政部商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财政安排40%,地方财政安排60%.地方财政安排不足60%的,年终决算时,按批例扣回拨款或抵作下年拨款。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省、县级各负担的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并组织落实。(二)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经济效益,由省级负责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粮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经济效益计划,要报送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核备。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规划,按项目按进度拨款。(三)要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支农资金用途列入有关科目,除在地方财政总预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编报预算。年终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和计算口径,及时编报支出决算,并附送经济成果说明。年终结余(包括待分配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四)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凡在三、五年内有明显经济收入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五)各级财政、农牧渔业、水利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设备购置经费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开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超过使用范围的支出必须剔除。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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