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我和公司签了合同,现在干了两天不想干了,能直接走吗?
2024-06-13 20:22:48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合同签订后,离职需按劳动法规定程序,提前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则提前三天通知。协商一致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超过1-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法律分析

跟公司签了合同不可以直接走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想要离开,必须要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辞职,不能招呼都不打就离开。签了合同,虽可以辞职,但口头随便辞职不可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

另外,和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辞职,单位同意了,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拓展延伸

合同解除: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申请离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合同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您想要提前终止合同并申请离职的情况下,您需要首先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其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提前解除的情况,您可能需要与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会涉及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因此在做出决定之前,建议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风险。最终的决定将取决于合同条款、公司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

结语

合同解除涉及一系列程序和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您想提前解除合同并离职,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解除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未明确提及提前解除情况,您可以与公司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协商无果,建议咨询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以获取法律建议。请注意,提前解除合同可能涉及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因此在做出决定前,请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风险。最终决定将取决于合同条款、公司和法律法规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