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机关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务用管理,保障机关人民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公务用,是指各级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列入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装备的支,按人民武装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
第四条各级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的人民的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负责公务用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支的人民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支的人民中不宜佩带、使用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支单位的公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持证件。设区的市级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和持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各级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支单位的公务用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公务用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机关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务用管理,保障机关人民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公务用,是指各级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列入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装备的支,按人民武装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
第四条各级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的人民的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负责公务用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支的人民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支的人民中不宜佩带、使用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支单位的公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持证件。设区的市级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和持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各级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支单位的公务用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公务用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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