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储存一定数量及类型的军用支、非军用支、子弹、气、其他非军用子弹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将被视为共犯。
法律分析
要看支和弹药类型定。非法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结语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个人或单位,只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即可立案追诉。无论是军用支、火药发射弹的非军用支,还是其他非军用支,军用子弹、气、其他非军用子弹等,只要数量达到规定,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对于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即使未达到最低数量标准,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于介绍、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也将以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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