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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的集合犯有哪些
2024-06-14 19:10:4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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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分为常习犯和营业犯两种。

常习犯

第一种为常习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就中国刑法的规定而言,常习犯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该种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获取钱财,但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取钱财为条件,只要出于营利目的即可。这是其主观条件。

2、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换言之,对这种犯罪来说,只实施一次行为,犯罪还不能成立,只有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才能构成该罪。

营业犯

第二种为营业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出于营利目的,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所谓“通常”是说实践中行为人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但是,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一次或者数次行为不是出于营利目的的可能性。虽然如此,也不影响集合犯的成立。所谓“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该种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获取利润,但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取利润为条件,只要出于营利目的即可。这是其主观条件。

2、行为人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以此为业,但即使只实施一次行为,也可构成犯罪;实施了数个同种行为,仍然只能构成一罪。这里所说的行为,必须是符合构成要件,能够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数次举动(行为)而实现的是一个犯罪构成的,是接续犯非集合犯中的营业犯。这是其客观条件。

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刑法第303条所规定的“以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以为业意味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行为。每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的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行为类型化为一个犯罪构成.故只成立一罪,并且属于单纯一罪,而不是“法定的一罪”。因为法定的—罪是指刑法将数个的犯罪规定为一罪的情况,而以为业的行为并非如此。在这个意义上说,将集合犯归入“法定的一罪”并不妥当。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可谓职业犯,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如果不是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则不成立本罪。这也是单纯一罪,而非“法定的一罪”。

二、营业犯与职业犯具有相同点

首先,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

其次,都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但只要性质上是要反复、继续实施的,或者只要行为人是以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实施犯罪活动的,其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营业犯或者职业犯(如非法行医)。

再次,都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行为人在具有其他职业的同时,将犯罪行为作为副业、兼业的,也不影响营业犯、职业犯的成立。

最后,都不要求具有不问断性,只要行为具有反复实施的性质,即使具有间断性,也不影响对营业犯、职业犯的认定。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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