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款可被执行,但无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生活费用,包括衣物、家具、炊具、餐具以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生活费用。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款可以被执行,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
2、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须的生活费用按照该标准确定等。
拓展延伸
对人身损害赔偿款的强制执行权利:法律界的争议与实践
对人身损害赔偿款的强制执行权利一直是法律界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实践中,是否具备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的权利涉及到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款通常是根据法律判决或协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强制执行涉及到执行成本、执行效果等问题,需要权衡公共利益和个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时,通常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执行的可行性等因素。尽管法律界对于的强制执行权利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人身损害赔偿款的强制执行权利一直备受争议。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时,需综合考虑案情、债务人财产状况等因素。虽存在争议,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采取措施,保障受害益得到有效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可被强制执行。权衡公共利益和个益,确保执行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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