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探望权相关概念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主体
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终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判决。探望权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根据《婚姻法》第3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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