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如下:
1、违法程度较轻,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昂处1000元罚款、
2、违法程度一般,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品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以上(不含本数)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迫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和,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滥用职权,故意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9、法律、行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