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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财产需要公证吗?
2024-06-17 04:38: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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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解答离婚时是否需要办理财产公证以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离婚时并非所有夫妻都需要办理财产公证,只有在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时,离婚时才需要办理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的,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因此,诉讼离婚也不需要离婚财产公证。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是否需要办理财产公证?

离婚财产公证并非强制办理,只有在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时,离婚时才需要办理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的,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因此,诉讼离婚也不需要离婚财产公证。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

1、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6、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7、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8、结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和原则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财产认定情况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所以双方可以通过举证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结语

离婚时是否需要办理财产公证并非强制办理,只有在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时,离婚时才需要办理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的,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因此,诉讼离婚也不需要离婚财产公证。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差别;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因此,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和原则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双方可以通过举证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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