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如果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则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