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过失犯罪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024-06-17 05:46:45 责编:小OO
文档


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之一是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周某和杨某是朋友,均在海门打工。2018年12月某日晚,两人在一起吃饭时喝了酒,饭后准备一起开车去吃夜宵。杨某明知周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周某驾驶,杨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车子开出没多久,在海门市正麒线撞上了绿化带,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判决】海门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周某饮酒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驾驶,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2019年5月22日,海门市人民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