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医院向患者及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风险。医务人员需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取得书面同意。若患者处于昏迷等状态,需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医疗机构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院有义务及时向患者说明其病情、医疗措施和风险等事项。如果患者处于昏迷等状态,医院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进行说明。在紧急情况下,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一、医疗事故的是什么构成要件
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的事项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拓展延伸
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院有义务及时向患者说明其病情、医疗措施和风险等事项。在紧急情况下,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包括:医务人员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的事项包括: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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