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驳回上诉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二审驳回上诉的处理方式不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是因对的裁定不服而上诉的,驳回上诉使用裁定方式;如果是对判决不服上诉的,则使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在刑事诉讼中,驳回上诉一律用裁定的方式。而《民法典》和《行政诉讼法》也对驳回上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驳回上诉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
在我国,诉讼主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对于二审驳回上诉的,是用裁定还是判决方式,要根据情况来定:
在刑事诉讼中,驳回上诉一律用裁定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是因对的裁定不服而上诉的,驳回上诉使用裁定方式;如果是对判决不服上诉的,则使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
(一)《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二)《民法典》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人民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三)《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因此驳回上诉是用判决还是裁定其实只针对民事诉讼或者是行政诉讼来讲的。当事人他如果是对的裁定不服从而上诉,那么相应的也会采取裁定的方式来进行驳回,如果当事人他是对的具体判决不服从上诉,所以对当事人的驳回也会采取判决的方式,它是一种比较相对的形式。
二、哪些情况会被驳回上诉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可以裁定驳回上诉吗
可以,需要满足裁定适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拓展延伸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人民判决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如果认为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合法,就应当改变。因此,驳回上诉的处理方式是根据行政诉讼程序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改变。
结语
驳回上诉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中,二审驳回上诉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驳回上诉一律用裁定的方式;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是因对的裁定不服而上诉的,驳回上诉使用裁定方式;如果是对判决不服上诉的,则使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在行政诉讼中,人民对不服第一审人民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04-22)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04-22)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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