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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2024-06-26 12:03:4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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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确定的原则

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是适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货运输的最终到达地。

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

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管辖还是由专门管辖的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管辖;

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管辖。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十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1225]

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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