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220182********8610,汉族,高中文化,榆树市**公司**,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5日被榆树市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_________________
1、书证
2、证人姚某丙证言:_________________
3、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_________________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其投案自首,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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