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青苗补偿费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的(2009)碚法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的(2009)碚法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青苗补偿费2606.51元。
2.请求二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领取青苗费后已向原告分三次发放了青苗费1561.56元,992.31元,9.75元,共计3518.62元,还应向原告发放青苗费3755.62元-3518.62元=237元”是错误的。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一审认定上诉人一家承包地是3.009亩,减去遂渝铁路已被征收0.565亩,剩下2.444亩,这个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所在的社共有土地436.4亩,遂渝铁路征地后,仍然还有365.9亩。所以上诉人一家承包地3.009亩是在遂渝铁路征地后还有的土地面积。按照这个亩数计算青苗补偿费是4563.57元。
2.上诉人只收到2次青苗补偿费的发放,收到992.31元和9.75元,共计1957.06,并没有收到一审判决所称青苗补偿费1561.56元,对于该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3.被上诉人提交由三份青苗补偿费的发放证据中,其中的一份《青苗补偿发放表》存在很多显而易见的错误,是被上诉人伪造证据时留下的破绽,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对该份证据的采信是错误的。
综上所诉,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青苗补偿费,给原告的经济造成损失。特向贵院上诉,恳请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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