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孟某(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年8月2日出生,现住安阳市******3层东户。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韩某(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年8月14日出生,住安阳市******11号,系****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安阳市**路。
上诉人孟某诉被上诉人韩某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孟某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维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2008)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韩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某***机销售差价款4000元。”
二、依法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2008)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为:__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韩某违约;并依法撤销《*****经销协议》;被上诉人韩某赔偿上诉人履行协议损失12005.2元和可得利益损失36000元。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遗漏“确认被上诉人违约”的判决。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韩某违约”,一审在判决书中认定了被上诉人违约,但是,在判决中未判决确认被上诉人韩某违约,却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是判决错误和遗漏判决。
二、一审在判决书中的“因协议未约定解除条款,本案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的认定是错误的。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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