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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用水管理规程
2025-09-26 04:22:56 责编:小OO
文档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制药生产用水(饮用水、纯化水)的管理。

2.职责

制水操作人员:严格按SOP进行操作,保证制药用水的质量。

质量部QC:负责制药用水的取样监测。

质量部QA:负责对制药用水的制备及使用进行监控。

3.内容

3.1.定义

3.1.1.饮用水

指经净化、消毒的自来水或深井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1.1.纯化水

以饮用水为水源经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方法制备的制药用水,不含任何附加剂;水质必须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纯化水质量标准。

3.2.制药用水的适用范围

名称用途
饮用水1.设备、容器具的初洗用水;

2.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消毒剂配制用水;

3.纯化水的水源;

4.中药饮片的浸润;

5.口服制剂的提取用水。

纯化水1、设备、容器具的最后一次洗涤用水;

2、口服制剂的配料用水;

3、与药品直接接触的消毒剂配制用水;

4、实验室溶媒及玻璃仪器的最后漂洗。

3.3.制药用水的管理

3.3.1.饮用水

3.3.1.1.水源:自来水

3.3.1.2.水质维护

饮用水的管道应避免穿过垃圾堆或毒物污染区。

3.3.1.3.饮用水的使用

饮用水使用前,打开水龙头,排掉管内残留水,至清澈后使用。

3.3.1.4.水质监测

每年至少由防疫站检定全部项目一次;

正常情况每季度由QC依据厂订饮用水质量标准,按《取样SOP》取样抽检一次。

停产7天以上,由QC在开工前,按《取样SOP》在饮用水主管网末梢及关键用水点取样,按厂订饮用水质量标准抽查一次。

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异常,立即执行《检验结果超标或超常时的调查处理》、《偏差处理》。

3.3.2.纯化水

3.3.2.1.水源:饮用水。

3.3.2.2.水质维护

纯化水系统必须经过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进行严格的变更控制。

纯化水系统正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再确认,以确认验证状态是否稳定。

纯化水系统操作人员按经确认的规程,进行制水和定期的清洗、消毒及设备维护等操作。

3.3.2.3.水质监测

每2小时由制水操作人员记录一级淡水电导率、二级淡水电导率、总送水口电导率。

每班由制水操作人员在纯化水流速、多介质过滤器出水外观、活性炭过滤器出水外观及余氯、总送水口性状、酸碱度一次。

QC每周在贮罐口、总送水口、总回水口取样,按纯化水质量标准全检一次。纯化水各用水点的抽查,可依次轮换进行,但应确保各用水点每月至少全项检测一次。

当检测指标已接近质量警戒指标时,应由QC室及时直接通知纯化水站对系统进行清洗、消毒,以确保水质符合质量要求。

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立即执行《偏差处理SOP》,由质量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包括已用于生产的产品、清洗的设备等方面。

3.3.2.4.纯化水的使用

纯化水用水点应编号管理,并制作用水点编号对应图或表。

使用人员将水龙头打开至整个水龙头口四周均有出水,排水10秒钟后使用。

如使用软管或其它容器,使用前应对软管或容器用75%酒精消毒。

3.4.取样应按《取样SOP》的要求执行。

3.5.水质检验按相应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

3.6.本公司规定以质量标准中卫检指标限度的50%作为警戒限,以卫检指标限度的80%作为纠偏限。按如下规定处理:

3.6.1.卫检指标达到或超过警戒限时,一般不用采取特殊处理措施,应引起关注,增加制水量,加快新旧纯化水的更新速度,必要时增加抽样检验频次。

3.6.2.达到纠偏限时,应停止供水,立即按相关SOP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3.6.3.如有取样点水质化验不合格,应立即报告质量部负责人,启动实验室处理程序,并通知纯化水站停止供水。如调查结果可排除实验室原因,应执行《偏差处理》对已使用该期间纯化水的产品批次进行调查、处理。如有必要应对纯化水系统进行重新确认。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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