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正确的导向,确保自治州的重要会议、领导的重要讲话、重要公务活动和考察调研活动,以及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置等新闻报道内容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特制定州新闻稿件审核制度。
一、报道州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员、县(市)长会议的新闻稿件,经秘书处审核,送秘书长或主任审定。常务会议的新闻稿件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二、报道州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的新闻稿件,按工作分工对口原则,经主办会务的相关业务处审核,送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三、报道州领导参加自治区或自治州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的新闻稿件,按工作分工对口原则,经参加会议的相关业务处或主办会议的相关部门领导审核,送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四、报道州领导参加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会议的新闻稿件,经主办会议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审核,送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五、州领导重要公务、考察调研及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置活动,需要新闻单位随行并作报道的,由参加活动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新闻稿件的审定。
六、报道特别重要的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州领导审定。
七、对于特殊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各稿件审签负责人要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和稿件草拟提出客观、明确的要求。
八、各新闻单位发布的政务新闻,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经各级领导审定的新闻稿件,新闻单位随意裁减或断章取义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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