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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025-09-26 04:20:47 责编:小OO
文档
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0年7月15日 | 浏览887 次] 

【大 中 小】 

                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文化强省战略,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湖南 湖南省关于深化文化改革 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07]17号)精神,省设立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能够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省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坚持专项管理、注重效益、扶优扶强、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文化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由省财政厅、宣传部相关人员组成,设宣传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组织引导资金项目评审; 

   (三)提出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的初步方案; 

   (四)实施引导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检查验收;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与升级; 

   (三)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品牌创新;  

   (四)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产业开发利用;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六)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七)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投资参股等三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项目单位支付规定项目贷款的银行利息,贴息金额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或实行定额贴息。对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资金补助专项用于规定的文化产业项目扶助。补助资金安排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三)积极探索有偿使用、投资参股、融资担保等支持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贷款贴息、资金补助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可跨年度连续予以支持。  

    第  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必须为非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必须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项目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项目实施完工连续两次验收仍不合格,时间未满五年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的方式确定支持项目。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申报引导资金项目条件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在每年的4月底前申报引导资金项目。 

    (二)省直单位项目申报。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行业所属省直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初审后于每年的5月底前向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三)市(州)项目申报。由各市(州)宣传部、财政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经初审后于每年的5月底前联合向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四)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初步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要求,在领导小组审定之后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按要求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同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暂停拨付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此后两年申报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中期评估不合格的;   

    (四)项目配套资金未同时落实到位的;   

    (五)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银行贷款未落实的;  

      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省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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