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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2025-09-26 04:18:47 责编:小OO
文档
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西师发[2001]123号)

    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本科生教学实行学分制。为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一、学制与学期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的3—6年学习年限内修业,可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每学年设两个学期,40周,其中教学时间36周,考试时间3周,其它(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机动等)1周。

    二、课程设置与学分

    按教学计划规定,师范类专业本科课程设置分为四大块:普通(公共)教育类课程(含综合教育类课程)、教育理论与技能类课程、专业类课程、特设课程;非师范类专业本科课程设置分为三大块:普通(公共)教育类课程(含综合教育类课程)、专业类课程、特设课程。上述课程分为两系列:必修课程(含核心课程)、选修课程。

    学分制是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多少的单位,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优劣的指标,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

    各专业学生毕业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154±5学分,其中课堂教学140±5学分,实践环节不低于14学分;课堂教学中核心课程与必修课程学分占75%,选修课程学分占25%。具体学分要求按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各类课程学分分配的原则性要求如下:

    1、师范类专业

    (1)课堂教学:

    普通(公共)教育类课程:文科必修36.5学分,理科必修37学分;综合教育类课程4个类别限选8学分;

    教育理论与技能类课程:必修9学分;

    专业类课程:必修59学分,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程13学分;

    特设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跨专业任选课程14学分。

    (2)实践环节:

    教育实习8学分,毕业论文(设计)6学分。

    2、非师范专业

    (1)课堂教学:

    普通(公共)教育类课程:文科必修36.5学分,理科必修37学分;

    专业类课程:必修68学分,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程13学分;

    特设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跨专业任选课程、综合教育类课程22学分。

    (2)实践环节:

    专业实习至少8学分,毕业论文(设计)6学分。

    实践性强的专业应减少理论课学分,加大专业实习学分,力争专业实习时间增加到一学期。

    3、部分专业根据其特殊性,经教务处认可后学分分配可做适当调整。

    4、选修课程学分的替代

    (1)师范类专业综合教育类限选课程学分可由选修相应类别的跨专业课程学分替代;

    (2)修读主修专业的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程的学分超出本专业限选课程最低要求时,超出部分的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的任选课程学分;

    (3)修读主修专业之外其它专业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任选课程学分。

    三、学分计算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一般按授课的周学时数确定学分,一个学期内每周完成1学时的课程原则上计为1学分,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辅导课、体育和艺术类专业术科课程等的学分要加权计算。学分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理论课程每学期每周1学时计1学分,必要时可根据该课程在专业教育中的作用大小酌情增减。

    2、以理论教学为主,包含课内实验、实践等的课程,每学期每周理论课1学时计1学分,课内实验、实践等2学时计1学分,课程学分为两部分之和。

    3、设置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分按周学时数加权计算,实验课加权0.5计算,即每学期每周2学时计1学分,体育和艺术类专业术科课程加权0.5—0.8计算。

    4、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活动,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考古实习、艺术实践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增减。毕业论文(设计)为6学分。

    5、普通(公共)教育类课程(含综合教育类课程)学分由学校统一确定,专业课程学分由各学院确定。

    6、大学外语课程学分,具体见《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大学外语考试、成绩与学分管理规定(试行)》。

    7、形势与课程、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不计学分,但必须按规定完成,否则不能毕业。

    8、凡授课时间不满一学期的课程,学分数可按下述公式折算:课程学分=周学时数×实际授课周数÷18。

    四、课程选修

    1、课程选修原则

    学生修业期间,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学习进程,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少于20学分,不超过30学分。

    (2)学生应首先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3)选课要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并经导师认可同意。

    (4)学生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5)累计修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课堂教学最低学分80%者,不得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选课程序

    (1)各学院应在每学期期中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开课任务书确定下学期开设课程一览表(含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周学时、学分、任课教师、课程容量等),由教务处汇总全校课程后统一排课,第14周前向全校公布开设的课程及课表,供学生选课。

    (2)学生选课每学期安排两次:第一次为14—15周,第二次为17—18周。

    (3)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课表及选课流程,听取导师意见,确定修读课程,并认真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册》,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由学生保存,以便在选课时使用。

    选课时首先要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4)学生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本专业的核心、必修课程一般应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按时修读,不得推迟,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推迟修读的,必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在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5)第二次选课时,学生应上机查询核对本人的第一次选课结果。对因多种原因造成第一次所选课程未能全部选中者,应在第二次选课时改选或补选,但已选中的课程不得更改。

    (6)选课结束后,教务处统一处理选课结果,由学院打印学生选课通知单。学生获得通知单后方能在下学期正式听课。

    (7)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试听课。如确因正当理由需退选、改选或补选,应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退选、改选、补选单”一式两份,经导师审核同意后,专业课在学院办理,公共必修课在教务处办理,综合教育类课由本人上网自行办理。开学2周后即正式编班教学,不再接受退选、改选或补选,并进行考勤。

    (8)开课后,学生必须按照选课通知单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无故缺课、缺考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私自听课、参加考试者,其课程成绩无效。

    3、对拟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由学院提前安排学生进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

    五、课程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

    1、免修

    (1)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课程免修需按规定交纳免修考务费。

    (2)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按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

    (3)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

    (4)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如欲免修课程,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进行免修考试。

    (5)课程免修仅限于部分专业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不得免修。

    2、免听

    (1)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听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准予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2)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3)公共必修课程不得免听(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除外)。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3、补考与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作弊或旷考课程、大学体育课除外)。补考不及格者,必修课程(含核心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大学外语类课程按《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大学外语考试、成绩与学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课程重修同样应办理选课手续:需重修的课程如正在开设,可办理补选;如隔一学期开设,可按正常选课办理。

    (2)学生对自己某门课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以获得更好的成绩。

    (3)重修课程可按课程免听规定申请免听。

    六、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1、各门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课程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及理论考核成绩、实验实践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60—50%,其余占40—50%,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五级制登记。

    3、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课程绩点、学年平均绩点、累计平均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的优劣。

    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

百分制100-90-8079-7069-6059-0
绩点5.0-4.03.9-3.02.9-2.01.9-1.00
等级制ABCDF
绩点4.53.52.51.50
    学年平均绩点如下计算:

 

    例如,某学生一学年内修读4门课程,学分依次为4、4、3、2,成绩依次为92、84、C、F,则相应课程的绩点依次为4.2、3.4、2.5、0,该生的学年平均绩点为(4´4.2+4´3.4+3´2.5+2´0)¸(4+4+3+2)»2.9。

    累计平均绩点如下计算:

 

    4、学生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相应的绩点。

    5、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及格的,该课程绩点按重修后实际成绩记入绩点;及格课程重修的,绩点就高记入。考试作弊、旷考及不交卷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F,课程绩点记为0,并参与平均绩点的计算,不提供补考机会。

    6、累计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年平均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七、班主任制与导师制

    1、每名在籍学生按招生录取时所确定的学院及专业为主修专业编入相应的行政班参加集体活动,每个行政班由学院配备班主任,关心负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指导学生全面成长。

    2、各学院需为学生指派导师。导师应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可兼任班主任。导师应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等,对学生学习全面负责。导师的具体职责见《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试行)》。

    3、班主任与导师应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关心学生成长。

    八、副(辅)修与攻读双学位

    1、每名在籍学生按其招生录取的学院及专业确定主修专业。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为适应学生个性差异和不同志趣,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学校实施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保证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修读层次:

    (1)攻读双学位。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主修专业之外另一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副修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发给副修本科专业毕业证书并授予双学士学位。

    (2)副修本科。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主修专业之外另一个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副修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发给副修本科专业毕业证书。

    (3)副修专科。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主修专业之外另一个副修专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该专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发给副修专科专业毕业证书。

    (4)辅修专业方向。修读主修专业的另一个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或相近专业的一个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

    3、学生攻读双学位、副修本科、副修专科可从二年级或三年级开始,应在每年4月份填写申请表,由学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

    4、攻读双学位、副修本科的学生随相应专业修读课程,并办理选课手续。人数较多时依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择优录取。

    5、攻读双学位、副修本科的学生,如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均为师范类专业,只需随主修专业参加教育实习,其学分和绩点同时可记入副修专业。

    6、副修专科学生的课程统一安排在双休日。

    7、拟选择辅修专业方向的学生,由学生导师同意后直接选修相应课程。

    8、学生通过辅修专业方向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的任选课程学分。

    9、学生攻读双学位、副修本科、副修专科,需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习费用。

    10、学生在副修本科或副修专科期间,如遇主修专业学业成绩明显下降,应予暂停或中止副修。

    11、学生中止副修后,相应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九、毕业、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1、学生在四年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毕业条件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2、提前毕业

    拟提前一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第二学年七月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及课程修读计划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

    3、延长修业

    (1)学生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时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攻读双学位或副修本科且已获得50%以上(含)副修学分者;

    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2)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毕业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3)学生因继续攻读双学位或副修本科而延长修业年限的,除按学分缴纳学习费用外,还需按照当年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不按时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4)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各学院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学生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状况,使其按时毕业。

    十、附则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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