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计价定额 税金调整 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
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 项 目 | 2000定额 | 2004、2009 清单定额 | 2008抗震 加固定额 | 备 注 |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镇时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 3.48% 3.41% 3.28% | 3.48% 3.41% 3.28% | 3.48% 3.41% 3.28%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为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2.钢结构件 3.木门窗 | 9.82% 7.37% 8.35%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为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