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通过友好、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甲乙双方就甲方将自己承包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天河学院三饭堂-迎春园-加减诚厨店铺内-麻辣烫经营权分租给乙方经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分租的经营场地位于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天河学院三饭堂-迎春园-加减诚厨-麻辣烫操作区,具体位置附平面图(该图只作方便鉴别之用),出租附带设备包括:不锈钢汤面炉操作台一台、立式双门展示保鲜柜一台、煤气瓶一个、广告灯箱位一个、麻辣烫操作工具一套:(不锈钢夹1个、不锈钢煮面筛2个、不锈钢小笊篱1个、不锈钢汤瓢1个)
第二条 租期_______年,自_ _年_ _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_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乙方在饭堂每月第一次结算后两天内一次缴纳当月租金。 乙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每年实收九个半月的租金,租赁期间,如遇到甲方整体租金有调整,可根据现有比例进行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开始生效,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乙方应交纳 元麻辣烫经营权的信用保证金与附带设备押金 元;(信用保证金与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退还乙方信用保证金。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经营场地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信用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3.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营业,双方各自负责各自损失;若租赁经营场地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信用保证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4.租赁期间,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即视为违约,信用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亦视为违约,甲方需双倍返还信用保证金给乙方。
5.租赁附带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每月在附带设备押金中扣40元设备折旧),本协议不管何种方式解除,甲方在扣除设备折旧费后退还附带设备押金余额给乙方。
第四条 其它费用:
1. 管理费:租金内已经包含该项费用,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 水电费:水费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电费乙方每月交纳35%
3. 煤气费:煤气乙方自行下单订气,自行承担费用;
4. 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经营场地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附带备受损、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加减诚厨”整体经营权转让,应符合有关转让规定,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正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接手整体经营权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具体转让合同另行起草;如乙方放弃受让权利,在“加减诚厨”整体经营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所有权利,承担所有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加减诚厨”中麻辣烫经营权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乙方应提前一个月正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同意与认可后方可转让。取得经营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正式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纸张书面、电子邮件,不管何种形式必须是出自通知方的真实意愿。)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与续约
1.合同到期前,甲、乙双方需提前一个月正式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如双方决定终止合同,乙方将经营场地与附带设备清洁干净,但正常磨损除外,并把乙方自己的设备搬离,由甲方验收后扣除设备折旧费后退还乙方信用保证金与设备押金余额。
2.如双方决定续约,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如甲方整体租金有调整,可根据现有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双方的职责与义务:
1. 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5%。如拖欠租金 30 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信用保证金。
2.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经营场地及设备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经营场地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设备押金中扣除。
3. 乙方如在租赁经营场地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4. 乙方不得在租赁经营场地及设备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5. 乙方如需使用甲方的设备,需得到甲方同意,如发现没经允许私自挪用设备,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如需借用甲方的物料,必须得到甲方同意,并用现金或实物方式返还。如发现没经允许私自挪用物料按市价双倍赔偿,若多次发生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7.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经营场地的相关资料原件并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8. 甲方在租赁期内对本合同约定期内门店进行维修保养;对本出租所属的店面的安全和管理负责; 负责店面的结构性维修;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9. 乙方保证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的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违法经营而引起的事故:如食物中毒、火灾、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等问题、以及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 乙方需按省教育厅及卫生防疫机构有关要求确定好加工食品渠道的安全性,生熟食品因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感染。
11.乙方工作人员应持有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工作证,持证上岗,工作中需要穿工作服。
12. 乙方工作人员要有高度服务意识,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及食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及出品进行监督,乙方需配合甲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辱骂师生或与他人斗殴打闹,遵守学校纪律,配合学校检查工作。
13.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经营场地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14.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经营场地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第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定;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提请当地人民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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