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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年 月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工程质量: 合格
第二条 工期及工期顺延
1、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2、因甲方未能按本合同之约定完成工作致乙方无法按期开工的,工期顺延。
3、因甲方变更设计或非乙方原因在开工后发生停电、停水、停天然气导致一周内累计停工8小时以上的,按影响乙方施工的时间相应顺延工期。
4、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乙方应重新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为:
乙方派驻工地代表为:
第四条图纸
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提供 份图纸,由乙方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五条甲方工作
1、 年 月 日之前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日内予以确认。
2、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及地上障碍物的清除工作,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3、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说明注意事项。
4、提交办理施工所涉及的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设备管线、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 日内交甲方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按图施工。
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3、遵守国家及本市对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交叉施工作业。
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工程竣工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对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材料及工程成品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及其他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的标准,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2、本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乙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经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在验收记录签字的,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进行重新验收。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而经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及逾期竣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而经检验合格的,因此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3、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于5日内组织验收。甲方不能在该日期内组织验收的,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4、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乙方应按法律、行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 工程价款及结算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甲乙双方议定的本工程分部分项单价表作为合同附件,附于本合同后。本合同总价为暂估价,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工程量,结合合同签订时双方议定的工程分部分项单价表进行结算。
合同价款(工程款)暂定为人民币: (RMB 元)。
1、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工程款)为人民币: RMB 元。
2、甲方按下表所列期限分 三 次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 付款时间 | 价款比例 | 金额(人民币)元 |
| 第一次: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合同价款的% | |
| 第二次: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后10日内 | % | |
| 第三次:保修期满后10日内 | % |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甲方应在变更前7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7日内向甲方提供变更价款报告及测算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日内应办理确认手续,无正当理由甲方不予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及测算资料送达甲方之日起5日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工程材料、设备的提供
1、乙方负责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的提供。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为全新未开封的产品,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乙方提供的本工程材料,详见附件x《清单概预算表》)
2、乙方负责将本工程的全部材料、设备运送至施工现场,经甲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
1、乙方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与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规范。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甲方驻工地代表。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均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逾期完工的执行本条第2款。
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在本合同履行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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