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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铺装导则
2025-09-24 20:59:17 责编:小OO
文档
青岛市人行道铺装技术导则

(试行)

   发布                                             实施 

前  言

为提高青岛市人行道建设质量,完善人行道的服务功能,在遵守国家规范、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市目前人行道建设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内外其它城市人行道建设经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青岛市人行道铺装技术导则》。

编制组通过对青岛市人行道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青岛市人行道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并充分借鉴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外城市,以及上海、杭州和天津等国内城市人行道建设经验,结合青岛市人行道建设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人行道铺装的技术要求,完成了本导则的编制。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设计要求、施工及检验要求和图集。     

本《导则》自2012年*月*日起在新开工建设项目中施行。市城乡建设委将跟踪《导则》的执行情况,适时对《导则》进行修编。

  

1总则

1.0.1为提高本市市政道路人行道工程的建设质量,统一设计、施工和检验,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七区五市及高新区各级市政人行道工程的新建、改建工程,公园、居住区和广场等区域的人行道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本导则坚持环境友好、以人为本、精细化建设的原则,合理经济的利用道路资源,给行人提供安全、顺畅、便利的通行条件。

1.0.4人行道范围内的地下市政管线、地上公共设施及相邻的城市园林绿化应与人行道同步建设。

1.0.5人行道的新建与改建宜结合道路或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同步实施。

1.0.6人行道铺装材料宜优先考虑利用再生资源,以保护环境。

1.0.7人行道的主要功能是供行人使用,因此本导则中人行道设计不考虑停车。

1.0.8人行道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编制依据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2008

《混凝土路面砖》JC/T446-2000 

《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2010

《烧结路面砖》GB/T 26001-2010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0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GB/T18601-2001

《城市道路(人行道铺砌)》(05MR203)

《城市道路(透水人行道铺设)》(10MR204)

3专业术语

3.0.1人行道:道路中用路缘石、护栏及其他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0.2行人通道:人行道上,供行人实际可通行的空间,不包含设施带。

3.0.3公共设施: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

3.0.4公益性设施:灯杆、交通标志杆、邮筒、环卫箱及消防栓等。

3.0.5公共服务性设施:公交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变电箱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等。

3.0.6整平层:置于基层和面层之间,起整平或粘结上下层的作用。

4总体要求

4.1 横断面布置

4.1.1人行道宽度由行人通道和设施带(包括公共设施带和道路绿化分隔带)组成。

4.1.2行人通道宽度应根据预测人流量计算确定,其中各级道路行人通道最小宽度为2m,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火车站及码头附近路段行人通道最小宽度为4m,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行人通道最小宽度为3m。

4.1.3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行人通道实际净宽计算确定。

4.1.4行人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m。

4.1.5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宜在同一平面上(健身自行车道除外),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使行人与非机动车辆分离,确保行人安全。

4.1.6人行道设计应充分考虑与道路红线外用地的竖向衔接,避免出现积水。

4.1.7为满足排水要求和保障行人安全,人行道横坡宜采用单面坡,坡度宜为1.0%~2.0%。

4.1.8人行道绿化分隔带需结合具体情况按一定间距设置排水口,将水排到绿化带或车行道上。

4.1.9在沿线建筑紧靠路边区域,人行道应铺设至建(构)筑物墙角;在建筑退界和未建成区域,应按设计要求铺设。

4.1.10当道路外侧绿化带宽度大于等于10m时,人行道应结合景观要求与绿化带做一体化设计。

4.2 面层及结构的选择

4.2.1人行道面层铺装材料应与道路功能定位(现状或近中期规划)相适应,各类人行道面层材料的适用范围可参照表4.2.1。

表4.2.1  各类人行道面层材料的适用范围

面层类型适用范围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支路居住区公园

周边

商业

商务区

游览区步行街
石材(花岗岩)
再生石
荷兰砖
同质荷兰砖
烧结砖
透水砖
透水地坪
4.2.2沟渠盖板上铺砌的人行道面砖和整平层,其材质和标高应与相邻人行道一致。

4.2.3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各类检查井与面层的衔接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井盖上应使用标准规范的专业标识。

4.3 公共设施的设置

4.3.1一般规定

(1)宽度大于或等于3.5m的人行道上,距路缘石外边线1.2m范围内为设置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

(2)宽度小于3.5m的人行道上公共设施带的宽度原则上不宜超过人行道宽度的1/3。

(3)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0.25m范围内的人行道。

(4)公共设施应与人行道的新建、改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

4.3.2公益性设施

(1)公益性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邮筒、环卫箱、消防栓、路灯杆及电杆等,其设置应优先于绿化、公共服务性等设施。

(2)宽度大于5m的人行道,可设置花坛,但必须保证3m以上的行人通道。

(3)宽度大于3m且小于或等于5m的人行道,不得在公共设施带以外区域设置花坛。

(4)宽度大于2m且小于或等于3m的人行道,除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环卫箱、消防栓、电杆、路灯杆等占地宽度小于50cm的必要的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

(5)宽度不大于2m的人行道,确需设置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环卫箱、消防栓、电杆、路灯杆的,应按第4.1.2条的规定保证最小通道净宽。

(6)设施带中的城市家具(垃圾桶、信息栏、座椅等)应结合周边区域特点进行位置选择及外形设计。

4.3.3公共服务性设施

(1)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书报亭、电话亭、变电箱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其设置以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的广场、公共场地等为主、以符合条件的人行道为辅。

(2)以路缘石转弯切点为界的交叉口范围内,为保障行车视线通畅,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

(3)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时,公交候车亭可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公交候车亭的落地宽度不宜大于1.2m;候车厅应根据港湾车站长度合理布设。

(4)人行道宽度小于3m时不宜设置公交候车亭。

(5)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梯道起点处及地铁站点出入口处10m范围内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

(6)宽度不小于3m的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须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7)设施带中的小型配电、变电设施宜结合周边区域的地块性质及建筑特色进行外立面装饰。

5设计要求

5.1 设计原则

5.1.1功能性原则:铺装设计应满足行人行走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5.1.2区域性原则:铺装材料及铺砌形式的选择应从实际出发,在保证其景观效果的前提下,根据其铺装位置及周边环境的不同进行设计。突出青岛现代化、国际性的城市特色。

5.1.3景观性原则:铺装材料主色调以贴近自然的灰色系为主,并与城市风格相协调;铺砌形式简洁大气,符合城区整体景观定位。 

5.1.4实用性原则:对于景观要求较高的道路,其人行道面层的材料、颜色和铺砌形式应依据景观设计方案确定。

5.2 铺装结构

5.2.1结构层次

(1)人行道铺装设计分土基与铺装结构两部分。铺装结构自上而下可分为面层、整平层、基层、垫层等。垫层可根据土基的水文地质情况以及基层材料特点按需设置。

(2)人行道铺装层结构要求如下:

a)面层直接承受荷载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应坚实、平整、抗滑、耐久。面层分整体铺筑和砌块铺设两类。

b)整平层起调平或粘结的作用。对于砌块铺设,在基层与面层之间应设置整平层。

c)基层主要承受面层传下来的荷载,并扩散至土基。基层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稳定性。基层分柔性基层、刚性基层及半刚性基层三类。

d)垫层应有利于排水,改善水文条件,提高基层的稳定性。

5.2.2结构组合

(1)人行道主要供行人使用,应结合人行道的功能定位、周边环境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相应的结构组合。

(2)人行道铺装常用结构组合如下表所示,可参照选用。

表5.2.2    各类结构层的组合形式

结构层类型铺面类型
预制块石材再生石现浇水泥混凝土
面层
整平层
柔性基层级配碎石等
刚性基层水泥混凝土
半刚性基层二灰碎石等
垫层级配碎石等
5.2.3厚度和强度要求

人行道各结构厚度应按照人群荷载计算确定,各结构层的适宜厚度如表5.2.3所示。

表5.2.3   各类结构层的适宜厚度、强度和防滑要求

结构层结构层类型适宜厚度(cm)

强度要求
面层石材2.5~4

抗压强度≥80MPa,弯拉强度≥8MPa

再生石4~6

抗压强度≥30MPa,弯拉强度≥3.5MPa

预制块5~8

混凝土预制块抗压强度≥30MPa,弯拉强度≥3.5MPa;烧结砖预制块抗压强度≥35MPa,弯拉强度≥3.5MPa;

现浇水泥混凝土10~15

弯拉强度≥4MPa

整平层水泥砂浆2~3

干硬性水泥砂浆2~3

3~5

柔性基层级配碎石或砂砾

10~20

压碎值≤40%

刚性基层水泥混凝土10~15

C20~C25

半刚性基层水泥稳定碎石15~20

7d抗压强度≥1.5MPa

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15~20

7d抗压强度≥0.6MPa

垫层粒料10~15

压碎值≤40%

注:再生石和预制块面层,当砌块边长与厚度比小于5时应以抗压强度控制,边长与厚度比不小于5 时应以抗折强度控制。

5.3 土基

5.3.1人行道土基应均匀、密实和稳定,土基压实度应不小于重型击实标准90%。人行道下管线施工后,其沟槽回填应采用砂或粘土分层夯实,若遇不良地质或覆土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处理措施,其土基压实度应与人行道土基的要求一致。

5.3.2人行道铺装下埋设公用管线,铺装结构层下的覆土深度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5.3.2   公用管线最小覆土要求

管线名称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燃气

管线

给水

管线

直埋管沟直埋  管沟

人行道下最小

覆土深度(m)

0.50.40.70.40.60.6
5.4 垫层

5.4.1人行道垫层材料可采用未筛分碎石或13.2mm~19.0mm碎石,以及符合路用性能要求的路面旧料和性能稳定的矿渣颗粒。

5.4.2垫层材料最大粒径应不大于38.5mm,颗粒质硬无泥,碎石压碎值应不大于40%。

5.5 基层

5.5.1刚性基层

(1)刚性基层适用于土基软弱、地下管线覆土厚度偏小、难以碾压密实,以及对面层平整度、抗沉陷要求较高的地段。

(2)刚性基层一般采用C20~C25普通水泥混凝土,宜采用再生混凝土。

(3)设计厚度应视铺装结构组合确定。

(4)水泥混凝土刚性基层应符合《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 2011)中的相关要求。透水性水泥混凝土基层应符合《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2009)中的相关要求。

5.5.2柔性基层

(1)柔性基层适用于土基状况较好,碾压条件良好的路段或要求人行道结构透水的路段。

(2)柔性基层不宜作为石材、再生石面层的基层。

(3)砂砾(砾石砂)混合料的最大粒径应不大于53mm,并不大于层厚的70%,4.75mm以下的颗粒含量应为30~50%,石料压碎值应不大于40%。

5.5.3半刚性基层

(1)半刚性基层可采用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及水泥稳定碎石等,为提高人行道的平整度,宜选用最大颗粒小于37.5mm的混合料。

(2)半刚性基层中宜采用再生粗骨料和细骨料。

5.6 整平层

5.6.1石材、再生石及预制块等面层下应设置整平层。

5.6.2整平层可采用砂、石屑、干硬性水泥砂浆和水泥砂浆等,根据铺面材料性质选用,并满足整平层强度要求;水泥砂浆中宜采用再生细骨料。

5.6.3人行道上设有绿化带时应采用干铺,无绿化带时宜采用湿铺;石材、再生石面层应采用湿铺。

5.6.4砂应采用中粗砂;石屑应采用粒径3mm~6mm,含泥量应小于5%。 

5.6.5水泥砂浆中水泥与砂的质量配合比宜为1:3。

5.6.6干硬性水泥砂浆的质量配合比参考范围:水泥:砂 =1:(5~7)。

5.6.7面层如采取干铺,其基层宜采用透水性基层。

5.7 面层

5.7.1一般要求

(1)人行道面层设计可选用的材料包括石材、再生石、预制块(同质荷兰砖、烧结砖、透水砖及荷兰砖)和现浇混凝土(透水地坪)等,选材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石材、再生石、预制块和现浇混凝土等面层材料应满足防滑要求,防滑等级为R3,相应防滑性能指标BPN不小于65;石材、再生石和预制块等砌块规格尺寸不宜过大,原则上最短边不能超过30cm。

(3)人行道铺砌式面层应视所用材料的不同,在与侧石衔接处,接缝宽度不应大于5mm,高出侧石3mm~5mm,以利排水。

(4)行人通道范围内井盖宜采用不锈钢框架式井盖等井盖样式,其上按人行道样式进行铺装,并明确标识井盖属性;同时应注意养护,井盖如有破损或丢失应及时处理,保证行人出行安全。

(5)人行道范围内公共设施基础处理需结合基础埋深情况,若设施基础埋深满足铺装需求,铺装材料与基部相接处需采用设计材料切板拼贴;若埋深不满足其铺装需求,建议采用水刷石或彩色混凝土等材料修饰。

(6)绿地内甬道铺装宜采用干铺花岗岩石板的方式,花岗岩石板及缝宽尺寸应合理计算以满足行人的行走舒适度。

(7)面层铺装方式原则上采用横铺齐缝;不同材质或不同样式的相交道路人行道铺装衔接处,需结合其各自特点进行设计,以保证人行道铺装的整体景观效果。

(8)人行道面层宜增设提示牌或引导牌等铺装样式。

5.7.2预制块

(1)混凝土路面砖厚度不应小于60mm,烧结砖不应小于50mm;有机动车辆通行的出入口, 不应小于80mm。

(2)混凝土预制块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路面砖》(JC/T 446)的要求。

(3)烧结砖预制块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烧结路面砖》GB/T 26001-2010的要求。

(4)透水砖的透水系数k≥1×10-2cm/s,其产品的其他物理性能应符合《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2010的相关规定。

(5)预制块之间的接缝宽度应为3mm。

5.7.3石材

(1)石材面层系指采用天然的、经过加工的半成品铺设的面层,石材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天然花岗岩石建筑板材》(GB/T18601)有关规定,石材表面宜采用火爆或锯拉杠等增大摩擦的方法进行处理。

(2)石材铺面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现场条件对板块尺寸、厚度、形状、色差搭配拼接等进行设计。板块厚度不宜小于25mm。石材接缝应控制在1mm~3mm之间;若有景观要求,勾缝缝宽可控制在8~10mm之间。

(3)石材面层图形设计时,不同尺寸面板的厚度应相同;在坡道、转角等变换地点,面板形状应顺势转换,自然过渡。

(4)石材面层应采用刚性基层。根据铺面长度与线型,水泥混凝土基层与石材面层应设置上下贯通的胀缝,胀缝间距宜为40m~80m。在纵、横坡变化处,应设置变形缝。

5.7.4再生石

(1)再生石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路面砖》(JC/T 446)的要求。

(2)再生石铺面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现场条件对板块尺寸、厚度、形状、色差搭配拼接等进行设计。

(3)再生石接缝宽度应为3mm。

(4)再生石面层应采用刚性基层。根据铺面长度与线型,水泥混凝土基层与再生石面层应设置上下贯通的胀缝,胀缝间距宜为40m~80m。在纵、横坡变化处,应设置变形缝。

5.7.5现浇水泥混凝土

(1)现浇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不小于4.0MPa。

(2)水泥混凝土面层横向缩缝的间距一般为4~6m,切缝宽度3mm~8mm,切缝深度25mm~30mm;胀缝宽度20mm,可每200m设置一道胀缝。

(3)填缝料可选用常温型或热熔型,应具有与混凝土板壁粘结牢固、抗嵌入能力强、耐久性好等性能。

(4)水泥混凝土面层设计应符合《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 2011)中的相关要求;透水性水泥混凝土面层设计应符合《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2009)中的相关要求。

5.8 路缘石、界石及树池

5.8.1选材和截面尺寸应按道路等级、建设规模、景观环境和使用要求进行设计。 

5.8.2材质应采用花岗岩,抗压强度大于100MPa;若采用混凝土,直线型抗折强度应大于5MPa,曲线型抗压强度应大于35MPa。

5.8.3路缘石截面尺寸:快速路、主干路宜为35*25*100cm;次干路宜为30*20*100cm;支路宜为30*(15~20)*100cm;居住区道路宜为30*15*100cm。

5.8.4路缘石外露面高度:城市快速路宜为20cm,主干路宜为15~20cm,次干路和支路宜为15~18cm,居住区道路宜为15cm。 

5.8.5界石截面尺寸宜为15*(10~12)*80cm;界石外露面高度宜为3~5cm。

5.8.6路缘石、界石安装最大缝宽为3mm。

5.8.7路缘石和界石在转角处、弯道处以及避让圆形井盖等障碍物时,需结合现场情况采用曲线型成品。曲线型路缘石弧长不宜小于0.5m;曲线型界石弧长不宜小于0.4m。 

5.8.8树池间距应结合园林绿化行道树设计要求布置,正方形树池每边净宽宜为1.2~1.5m,矩形绿化带净宽宜大于等于1.0m。

5.8.9主要交通干道或人流密集区人行道内树池宜设置树池篦子,篦子造型及材料需结合周边区域特色并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

5.9 无障碍设计

5.9.1盲道铺砌材质和颜色应与人行道材料相同或相似。

5.9.2城市中心区道路、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交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梯道起点处及地铁站点出入口处应设提示盲道。

5.9.3行进盲道距围墙、花台、树池等物体距离不得小于0.25m。

5.9.4盲道在满足第5.9.3条规定前提下,应尽可能设置在靠建筑物一侧。平面布置应连续,不得间断。盲道距界石距离宜为0.25~0.3m。

5.9.5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m。

5.9.6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时,在相距0.25~0.5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m。

5.9.7盲道的设置应便于视力残疾人的安全行走,具体设计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5.9.8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均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具体设计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5.10 挡车柱

5.10.1在不设置绿化带的人行道无障碍坡道处,结合停车情况考虑设置挡车柱。

5.10.2挡车柱须以安全性、舒适性为首要原则,结合周边区域特点进行设计。

5.11 路名牌、指示牌

5.11.1人行道设计中应综合考虑路名牌、指示牌的设置位置,并结合道路及周边环境特点对其样式外观提出合理化建议。

5.11.2路名牌中除道路路名外,宜标示方向与门牌号等重要地理信息。

6施工及检验要求

6.1 土基

6.1.1土基宜采用低液限粘质土、低液限粉质土或砂类土填筑,不得用含淤泥及有机质的腐植土、杂填土作为人行道土基填料。

6.1.2应根据土基宽度及周边条件,选用合适的压实机具对土基进行分层辗压。在狭窄地段,宜采用小型压实机具。

6.1.3人行道土基应密实、均匀和稳定。压实度应满足设计和国家规范要求。

6.1.4人行道土基施工与检验标准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的相关要求。

6.2 垫层

6.2.1垫层施工前,应处理好土基病害并完成地下管线设施的埋设。

6.2.2垫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允许偏差为±20mm。

6.2.3垫层施工与检验标准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的相关要求。

6.3 基层

6.3.1柔性基层和半刚性基层应进行充分压实。狭窄地段,可用小型机具压实。

6.3.2基层材料应避免或减少在运输、摊铺过程中的粗细粒料离析现象。

6.3.3基层的施工与检验标准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的相关要求。

6.4 整平层

6.4.1采用水泥砂浆作为整平层时,根据施工季节及铺筑条件,可添入缓凝剂等外加剂,以 便施工;施工时,宜采用预拌水泥砂浆;水泥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6.4.2干铺时整平层宜用中砂,其细度模数宜为2.3~4.0,含泥量应小于5%。若采用石屑,其粒径为3~6mm,含泥量应小于5%。

6.5 面层

6.5.1预制块

(1)预制块的弯拉或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2)透水砖面层铺设完成经检查合格后,用中细砂进行灌缝。不得采用干拌砂浆扫缝。

(3)预制块施工与检验标准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的相关要求。 

6.5.2石材

(1)石材面层铺设完成后,应围栏封闭做好保护,至少养护24小时后操作人员方可入内行走。

(2)石材施工与检验标准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的相关要求。

6.5.3再生石 

(1)再生石面层应平整、无空鼓、翘动、断裂等缺陷。

(2)再生石尺寸与外形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3-1规定。

表6.5.3-1   再生石尺寸与外形质量允许偏差

项次检验项目单位允许偏差
1外观质量正面粘皮及缺损最大投影尺寸mm≤5
2缺棱掉角mm≤10
3非贯穿裂纹mm≤10
4贯穿裂纹mm不允许
5分层mm不允许
6色差、杂色mm不明显
7尺寸偏差边长mm士2

8厚度mm士3

9厚度差mm≤3
10平整度mm≤2
11垂直度mm≤2
(3)再生石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表6.5.3-2。

表6.5.3-2   再生石物理力学性能要求

项次检查项目单位规定值检验频率检验方法
范围点/次

1抗压强度平均值Mpa≥30

≤500 m2

1JC/T 446
2单块最小值Mpa≥25

3弯拉强度平均值Mpa≥3.5

4单块最小值Mpa≥3

5耐磨度≥1.5

6磨坑长度mm≤32

GB/T 16925
7吸水率%≤6.5

GB/T 12988
8抗冻性(冻融循环)冻融循环试验后,外形质量符合表6.5.1-1中1~6条的规定;强度损不>20%

JC/T 446
(4)再生石面层人行道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3-3的规定。

表6.5.3-3   再生石面层人行道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项次检查项目单位规定值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
范围点/次

1平整度mm≤4

20m13米直尺检测

2横坡%设计值士0.3

20m1水准仪检测

3纵缝直顺度

mm≤10

40m120m小线量取最大值

4横缝直顺度

mm≤10

20m1沿宽度拉小线量取最值

5接缝宽度mm设计值+3/-220m1直尺靠量
6井框与面层差

mm≤3

每座1直尺靠量量

7相邻块高差mm≤2

20m1直尺靠量
8与侧石顶面差

mm5士2

20m1直尺靠量
6.5.4现浇水泥混凝土

(1)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应在基层检验合格、侧石基础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进行。

(2)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泥混凝土面层完工后应养护,强度达到要求后放可开放。

(4)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施工与检验标准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的相关要求;透水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施工与检验标准应符合《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2009)中的相关要求。

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或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定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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