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旱灾,是我县主要自然灾害之一。为做好干旱灾害防抗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干旱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元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级地方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抗旱预案编制大纲》、《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编制原则
1.4.1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被动抗旱到主动抗旱和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协作责任制。
1.4.3 以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重于抗、抗重于救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5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乡镇、农场设立防抗干旱灾害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及协调全县的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设在县水利局,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县防指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县委、县关于抗旱的、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元江县抗旱方案和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防旱措施,做好抗旱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县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旱情监测和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收集和整理旱情和灾情信息,供领导决策;负责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负责抗旱经费分配和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抗旱行动,协调和组织、实施调水等。
2.2 县防指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由县分管副任指挥长,县水利局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任副指挥长。县防指成员由县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水利局、县、县、县经委、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建设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供销社、县粮食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水利灌区管理局、县扶贫办、县电信局、元江供电有限公司、玉溪水文分局元江水文站、县石油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办:负责全县抗旱期间重大事项、抗旱信息发布及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向县委、县汇报我县灾情以及抗灾救灾行动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新闻媒体开展防旱抗旱工作的宣传,及时报导防旱抗旱工作动向,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旱抗旱工作;宣传防旱抗旱节水措施。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并与上级有关军事部门协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要时担负维护灾区秩序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困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掌握全县地表水、地下水动态变化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水资源的计划、调度、配置和管理工作。
县:负责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抗旱用水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偷盗抗旱物资、破坏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协调安排抗旱、水源建设、生态工程建设以及抢修水毁供水工程的资金和计划内物资。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抗旱资金;会同县防指办做好特大抗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掌握农业旱灾信息;负责旱灾发生后农业救灾和组织灾区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供应。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保障;确保防旱抗旱车辆、人员、物资的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救灾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接收社会捐赠,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墒情测报工作,对天气形势及时进行分析和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抗旱相关的气象信息,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保护、生活用水水质监测和水污染事故的监测工作,制订出水污染事件的应对方案。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和供水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抗旱宣传工作,正确把握抗旱宣传工作导向;根据县防指提供的旱情,及时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
县经委:负责协调抗旱、救灾柴油、汽油等物资的供应工作。
县水利灌区管理局:负责辖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旱期水库雨情、水情、工情监测及预报工作;配合主管部门搞好水库安全蓄水和旱季供水、配水工作,确保灌区范围内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供给。
县扶贫办:负责做好因洪旱灾害返贫人员的扶贫救灾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扶贫工作。
县供销社和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抗旱物资及设备的供应工作,为抗旱救灾及时协调提供所需物资、粮食和食品。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县林业的抗旱工作,负责林业受旱情况的统计,组织开展全县林区防火、灭火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与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干旱期应急找水打井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抗旱安全监管工作。
县电信局:确保通讯畅通,优先保障抗旱救灾的通信需要。
玉溪水文分局元江水文站:负责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文预报、水情、雨情、旱情等实测信息。
元江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抗旱电力供应。
县石油公司:负责组织救灾用油协调管理,确保抗旱用油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抗旱工作。
2.3 抗旱工作责任制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抗旱救灾工作职责:一是落实好抗旱救灾队伍和物资;二是组织抗旱救灾安全大检查,并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三是落实好抗旱预案和救灾方案,分析和掌握各种等级旱情可能造成的灾害状况;四是增强全民抗旱意识,服从抗旱统一调动和指挥,积极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尽力减少旱灾损失。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旱情预防信息
3.1.1 气象水文农业环保城建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农业、环保、城建等部门应加强天气形势的监测和预报,做好河道流量、降水、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及时会商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事发地做好相关准备。
3.1.2 旱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1)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县防指办公室报告旱灾信息,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3 报告制度
在遇干旱时,气象、水文部门监测的土壤含水量、气温、蒸发量应每旬上报。当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应适当增加土壤含水量、蒸发量的测报频率,并将测报分析结果及时上报。
遇干旱时,水文部门监测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水库、河道蓄水情况应每旬上报;在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监测的水库、河道蓄水情况要逐日上报,监测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要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在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质监测结果。当需要调水时,要加密监测;当出现水污染事件时,要每日上报水污染事件情况。
乡镇、农场抗旱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防总批准的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统计和核实所辖范围内的旱情、旱灾和抗旱行动情况等抗旱信息,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发布。未经审核或者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
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发、刊登经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发的旱情及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3.1.4预防工作
⑴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⑵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部署任务,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旱情监测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⑶ 工程准备。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及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影响抗旱的各类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进行应急修复,保障工程正常供水。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切实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应急需。抗旱物资合理进行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6)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各级应当组织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7)预警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信息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 旱情预警
3.2.1 干旱等级
依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干旱评估标准》,干旱灾害等级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和特大干旱(Ⅰ级)四个级别。(见表3.1、3.2)
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表3.1
| 评价指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 (Ⅳ级) | (Ⅲ级) | (Ⅱ级) | (Ⅰ级) | |||
| 旱灾等级 | 综合减产成数(%) | 10<C≤20 | 20<C≤30 | 30<C≤40 | C>40 | |
| 综合指标 | 区域受旱面积比例(%) | 10<I≤20 | 20<I≤30 | 30<I≤50 | I>70 | |
| 基本指标 | 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 夏季6-8月 | -20>Dp≥-40 | -40>Dp≥-60 | -60>Dp≥-80 | Dp<-80 | 
| 3-5月、9-11月 | -30>Dp≥-50 | -50>Dp≥-65 | -65>Dp≥-75 | Dp<-75 | ||
| 冬季12-2月 | -25>Dp≥-35 | -35>Dp≥-45 | -45>Dp≥-55 | Dp<-55 | ||
| 连续无雨日数(天) | 3-5月、9-11月 | 15-25 | 26-45 | 46-70 | >70 | |
| 夏季6-8月 | 10-20 | 21-30 | 31-45 | >45 | ||
| 冬季12-2月 | 15-30 | 31-50 | 51-80 | >80 | ||
| 缺水率(%) | -5>Dw≥-20 | -20>Dw≥-35 | -35>Dw≥-50 | Dw<-50 | ||
| 断水天数(天) | 5-9 | 10-14 | 15-22 | >22 | ||
| 饮水困难人数(人) | R≤2000 | 5000<R≤25000 | 25000<R≤40000 | R>40000 | ||
城镇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表3.2
| 城镇干旱判别指标 | 轻度干旱Ⅳ | 中度干旱Ⅲ | 严重干旱Ⅱ | 特大干旱Ⅰ | 
| 城镇干旱缺水率(%) | 5<Pg≤10 | 10<Pg≤20 | 20<Pg≤30 | Pg﹥30 | 
3.2.2 农业干旱预警
根据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指标,对干旱等级进行综合评估。
特大干旱:当上述两项指标任何一项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两项都达到重度干旱等级时。
重度干旱:当上述两项指标任何一项达到重度干旱等级或两项都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时。
中度干旱:当上述两项指标任何一项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两项都达到轻度干旱等级时。
轻度干旱:当上述两项指标任何一项达到轻度干旱等级时。
依据干旱等级综合评估标准,将农业干旱预警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
3.2.3 城镇干旱预警
依据城镇供水预期缺水率将城镇干旱预警划分四个等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按下表确定。
城镇干旱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表3.3
城镇干旱
| 预警指标 | 预警等级 | |||
| Ⅰ级预警 (特大干旱)  | Ⅱ级预警 (严重干旱)  | Ⅲ级预警 (中度干旱)  | Ⅳ级预警 (轻度干旱)  | |
| 城镇供水预期缺水率(%) | Py>30 | 20<Py≤ 30 | 10<Py≤ 20 | 5<Py≤ 10 |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启动应急供水预案的准备。
3.2.5干旱预警发布
县干旱预警信息发布:由县防指负责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和宣布干旱预警解除。
信息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干旱等级、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信息发布程序:旱情发生后,由县防指组织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和邀请有关专家会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旱情达到轻度干旱(四级)或以上时,发布干旱预警。
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Ⅰ—Ⅳ级干旱预警的颜色为:Ⅰ级预警为红色,Ⅱ级预警为橙色,Ⅲ级预警为黄色,Ⅳ级预警为蓝色。
3.2.6预警行动
(1)干旱灾害预警
①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2)干旱风险图
①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
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旱情的发生不具突发性,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范围由小到大,程度由轻到重。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抗旱;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抗旱工作目标。
4、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镇干旱等级为特大干旱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即启动Ι级应急响应。
4.2.1 工作会商
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市防办领导或专家到会指导。邀请水利、气象、水文、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视情况每5日组织一次会商,必要时,随时举行会商。内容是通报当前全县旱情和各乡镇、农场抗旱活动情况,评估旱灾损失,提出会商意见,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和市防办。
4.2.2 工作部署
县防指做出全面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应急调水调度,并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督促、指导抗旱工作。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县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4.2.3方案启动
县防指立即启动制定的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采取水系联网、多源互补的方式,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必要时或关停部分高耗水服务行业、一般企业用水;紧急动用后备水源,使有限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1)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应根据水量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2)由县防指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保证供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4)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饮水需要。
4.2.4 宣传动员
(1)由县防指统一发布旱情通报。
(2)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各级防指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4.2.5 部门联动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防指可依法宣布全县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4.2.6 协调指导
特大旱灾发生后,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水源、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指导。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县和市防办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旱灾程度,及时向县和市防办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办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
相关乡镇、农场抗旱组织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照《抗旱预案》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统一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本乡镇、农场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和县防指。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严重干旱时发布Ⅱ级干旱预警,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1工作会商
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水利、气象、水文、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视情况每10日组织一次会商,必要时,随时举行会商。内容是通报当前全县旱情和各乡镇、农场抗旱活动情况,分析下步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3.2工作部署
县防指做出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县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应急调水调度,并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县防指办不定期在县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信息。
4.3.3方案启动
县防指启动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
(1)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根据水量供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发动群众,积极组织灌溉。
(2)由县防指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必要时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满足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用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4)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饮水需要。
4.3.4 宣传动员
(1)由县防指统一发布旱情通报。
(2)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各级防指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4.3.5部门联动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旱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4.3.6协调指导
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水源、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指导。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县和市防办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旱灾程度,及时向县和市防办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办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
相关乡镇、农场抗旱组织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统一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本乡镇、农场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和县防指。
4.4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中度干旱时应发布Ⅲ级干旱预警,即启动Ⅲ级响应。
4.4.1工作会商
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水利、气象、水文、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根据情况确定时间组织会商。内容是通报当前旱情和各乡镇、农场抗旱活动情况,分析下步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4.2工作部署
县防指做出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并根据情况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县防指办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4.4.3 方案启动
县防指采取切实措施应对旱灾,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
(1)大中型灌区根据水量努力将受益范围内的农田普灌一次。
(2)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抗旱,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抗旱服务队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
(3)推广应用抗旱化学试剂,提高植物的抗旱能力。
4.4.4 宣传动员
县防指统一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4.4.5 部门联动
Ⅲ级响应启动后,县防指具体安排抗旱相关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4.6 协调指导
县防指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调水源,督促受灾乡镇、农场,加强领导,组织广大群众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相关乡镇、农场由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本乡镇、农场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分管领导和县防指。县防指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信息。
4.5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时发布Ⅳ级干旱预警,即启动Ⅳ级响应。
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
相关乡镇、农场由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分管领导和县防指。
4.6 响应结束
(1)当干旱程度减轻,按相应干旱等级标准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按原程序进行变更发布。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抗旱组织机构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抗旱组织机构应协助当地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抗旱资金按照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各级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施的费用补助、主要抗旱工程的修复、农业灌溉水费补助,以及其他规定的抗旱工程的修复和建设。
5.2 物资保障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设立固定储备库,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抗旱减灾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征用和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源保障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特别是干旱缺水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饮水困难的地方,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农业灌溉,预留必要的饮用水源。
5.4 基本生活保障
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灾民的安置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民开展自救、互救,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在抗旱期间,各级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责任。
各级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村群众提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和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任务。
5.6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7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8治安保障
门主要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9 社会动员保障
(1)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抗旱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旱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旱灾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0技术与信息保障
建设完善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提高信息的传输质量和速度。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立完善全县各级抗旱专家库,提高抗旱指挥和指导水平。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旱情预报、监测网络的投入,完善水情、墒情监测网点,逐步采用信息网络、数字化、遥感等新技术,提高预报、监测水平。
5.11 宣传及培训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抗旱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12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和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5.13 依法抗旱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云南省水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抗旱工作的依法管理,强化执法权威和执法能力,确保抗旱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6善后工作
发生旱灾的当地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在遭受旱灾影响的地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并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灾后工程修复
在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6.3 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抗旱部门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干旱评估标准说明:
(1)综合减产成数
指不同程度受灾面积农作物减产比率的综合平均值。
计算公式:
C=I3×90%+(I2-I3)×55%+(I1-I2)×20%
式中 C—综合减产成数〔%〕;
I 1—受灾(减产1成以上)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用小数表示);
I 2—成灾(减产3成以上)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用小数表示);
I 3—绝收(减产8成以上)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用小数表示)。
(2)区域综合旱情
指县级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情况,其旱情等级评估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
计算公式:
式中 I—受旱面积比率〔%〕;
A受旱—受旱作物的(含缺墒、缺水)面积〔hm2〕;
A受旱=雨养农业受旱面积+灌溉农业受旱面积;
A耕地—耕地面积〔hm2〕。
(3) 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降水量距平百分比即降水量距平值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百分比。(降水量距平指计算期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差值。)
计算公式:
式中 Dp—计算期内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P—计算期内降水量〔mm〕;
—计算期内多年平均降水量〔mm〕。计算期内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宜采用近30年的平均值。
A.0.4连续无雨日数
在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有效降雨指:春季的3-5月份和秋季的9-11月份,一日雨量大于3毫米的降水;夏季6-8月份一日雨量大于5毫米的降水。
(4)缺水率法
缺水量与总需水量的百分比。缺水率法主要用于水田插秧前受旱情况的评估。
计算公式:
式中 Dw—缺水率〔%〕;
W—计算期内可供灌溉的总水量〔m3〕;
Wr—同期灌溉总需水量〔m3〕。
(5)断水天数法
断水天数法适用于水稻生长期干旱缺水的评估。
(6) 饮水困难人数
因旱引发的饮水困难的评估采用因旱造成的临时饮水困难的人口数量指标,用R表示。
(7)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干旱缺水率是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正常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编制,报县或县防指批准执行,同时报市防办备案。在实施预案过程中,县防指办应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各乡镇、农场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报县防办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7.5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