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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09-25 02:55:45 责编:小OO
文档
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综治办〔2009〕29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综治办,安委会办公室,分(市)局,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09年7月20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依法经营:

(一)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的范围。

(三)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

(四)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用途和储存量作如实记录,并采取“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等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或误用;出现丢失、误售或误用的要立即上报门。

(五)产品要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转岗、复工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开展班组安全竞赛活动,组织员工学习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度管理:

(一)制订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教育、培训、宣传等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培训教育、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投入保障、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仓库(罐区)、剧毒化学品安全(有剧毒品的)、特种作业人员、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消防、禁火(禁烟)、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事故管理(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易制毒安全管理等制度(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车辆出厂前登记等制度。

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将其内容合并到相关上述制度中去(在制度名称和内容两方面予以体现)的制度: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识别和获取(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监视和测量设备、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承包商、供应商、变更、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绩效考核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断路作业等特种作业证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切实实施,配备相应的气体分析仪器。

(四)制定并实施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相应岗位粘贴。

(五)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六)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包括安全生产例会、职工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危险源登记、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技术项目管理登记、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班组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登记、特种设备管理登记、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登记和其他安全生产台帐。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

(一)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排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经费。

(二)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根据危化品建设项目分类,应取得设立前的安全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试生产备案。

(三)建设工程经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

(四)危化品单位要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设备。

(五)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水源充足;作业场所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按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且保持应急状态。

(六)对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相关压力容器及附件。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八)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实现安全自动化控制。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

(九)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定期检测检验,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均在有效期内。

(十)电气设备选用布置和临时电线架设符合电气规程标准。配电室安全工具齐备且定期检验合格。

(十一)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存档。

(十三)电气接地、防雷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并合格(防雷防静电设施按规定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十四)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十五)人员密集场所选址、建(构)筑物、疏散设施、内装修、电气防火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十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及设备。

(十七)内、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十八)生产场所建(构)筑物结构、材质等方面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十九)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应编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二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装置、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和记录。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管道漆色标记明显,流向清晰,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二十二)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且与生活区域分离。

(二十三)生产、储存场所危化品存放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二十四)作业及施工场所氧气、乙炔等危化品气瓶储放合理。

(二十五)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二十六)易燃易爆场所、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域。

第  危险化学品单位隐患治理:

(一)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确立各级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

(二)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制度。设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所提取安全费用重点用于隐患治理。

(三)建立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四)建立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指定专人负责、采取监控及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挂牌督办需要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结果进行安全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七)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八)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管理:

(一)建立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类别、经过、救援过程、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管理: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编制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和企业实际编制,要求实用、有针对性,预案覆盖企业所有的危险目标和部位。

(三)加强预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的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建立与地方和关联单位应急联动机制。

(四)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单位级预案演练,每季开展一次车间级演练,每月开展岗位应急演练。

(五)应急队伍建设。大中型企业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企业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安全生产关键岗位的职工要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六)应急物资、器材、装备保障。制定应急保障方案。落实物资、器材、装备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品质可靠、取用方便。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市批准后实施。

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门、安监部门备案。生产、存储、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存储装置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存储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存储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生产、存储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监控、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市安监部门、环保部门、门备案。市安监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门接收。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门报告。

生产企业应每个月向门报剧毒化学品销售流向登记;经营企业应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将上一次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流向登记上报原发证的门备查。

第十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市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市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第十九条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处置,按照国家《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治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办法 通知

青岛委办公室             2009年7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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