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有限公司
住: 福安市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董事长
第一被告:有限公司
住: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告: , 男, 汉族
身份证号:3529630720
住:福建省
第二被告: 福建有限公司
住: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
第四被告: 男, 汉族
住:福建省
身份证号:352260401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四位共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万元
2、请求判决四位共同被告承担逾期利息 130000.625 (暂算至2012年03月15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位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07月08号向原告福建有限公司借款23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万元人民币),被告确认借款期限为个月。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写明、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三位被告为共同连带付款人,为本次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现原告向第一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未能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为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
具状人:担保有限公司
2012年3月 15日
证 据 目 录
| 序号 | 证据名称 | 页数 | 证据来源 | 待证明事实和对象 |
| 1 | 借条 | 1 | 被告 | 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有限公司借款2300000元。 |
| 2 | 福建有限公司 | * | 工商局 | 被告主体身份 |
| 3 | 福建有限公司 | * | 工商局 | 被告主体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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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福建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5 日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