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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2025-09-23 22:03:14 责编:小OO
文档
仁赤高速公路RCTJ-9合同段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仁赤高速公路RCTJ-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0年10月1日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部民工工资的发放,切实保障广大民工工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律、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项目部所属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部所属各桥涵、路基、隧道、砌筑施工工区人员,进场时必须及时填报工人名册到安全科,由安全科建立《职工登记表》,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按证上名字核对发放工资;

第二条民工工资由各工区负责人按实际出勤工日造册后,交财务室按月发放,财务室应逐一核实身份后才予以发放,严禁他人代领;

第三条凡参与本项目部桥涵、砌筑施工的民工,每人缴纳500元作为押金,当工程发生变化需要减少人员时,财务室一次性将风险抵押金退还本人,民工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工作上犯错误或发生打架、、盗窃等不良行为的,受到的处罚及赔偿从此项费用中扣除;

第四条接到领取工资的通知后,民工应持本人《身份证》到财务室领取自己的工资,如无《身份证》,财务人员可拒绝支付工资;

第五条为了使我部施工现场营造出“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所有上岗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否则按违章论处,发放工资时按每次50元扣除;

第六条为确保民工真正实现“劳有所得”,严禁财务人员图省事直接将民工工资发放给桥涵、砌筑施工工区劳务承包人,否则一经发现,每次对财务人员处罚500~1000元。

第七条由于路基土石方、砂石料加工工区具有人员多、变化大等特点,故其从业人员的工资可交由劳务承包人具体发放,但发放时必须有我部现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管理负责人进行确认,才给予发放;

第若施工工区劳务承包人不经我部现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管理负责人确认就进行工资发放,或以各种借口摆脱监督人员,一经发现,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罚2000~5000元;

第九条项目部安排监督发放工资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管理负责人,不得无故脱岗,临时有事须经领导允许并安排其他人员接替督监后方可离开,否则一经发现,每次对现场技术员(或安全员)处罚500~1000元;

第一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项目经理部。

                          仁赤高速公路RCTJ-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0年10月1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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