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5-09-23 22:27:54 责编:小OO
文档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6-21    来源: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网友评论0条〗〖进入论坛〗〖推荐〗〖关闭〗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2016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6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6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35号)规定执行。2016年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按照《成都市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2014年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2016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2016年1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