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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法律法规及综合能力重点知识汇总
2025-09-23 22:28:43 责编:小OO
文档
银行业法律法规和综合能力

第一章 中国银行体系结构

央行

(5)①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l948年。

②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银行的职能。

③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④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行使。

5、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是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的经营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1、制定和执行货币;

2、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8、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9、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管机构

(3)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等。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

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3)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初,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

(4)监管方法:

准确分类一提足拨备一充分核销一做实利润一资本充足

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

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

监管谈话;

信息披露监管。

自律组织

(1)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员单位:

截至2012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68家会员单位和2家观察员单位。

组织机构:

①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②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③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l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l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一、国家开发银行及性银行

(3)

三家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

2、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

性银行改革:

1、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以策”的原则,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性银行;2、推进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长期业务;3、对性业务要实行透明的招标制。

二、大型商业银行

(3)

(一)中国工商银行1984年1月1日成立2005年10月28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二)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初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1994年银行分设;1996年脱离农村信用社,开始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2009年1月15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15日和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三)中国银行1912年成立;1979年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成为国家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1日,在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中国建设银行1954年10月1日成立,曾隶属财政部;1979年成为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在联合交易所上市;
(五)交通银行

1908年成立,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

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6月23日,在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中小商业银行

(3)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

12家商行:中信、中国光大、华夏、广东发展、平安、招商、上海浦东发展、兴业(福州)、中国民生、恒丰、浙商、渤海

丰富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推动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组建起来的1、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用合作社在何年驻马店成立

2、1986年。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

3、1994年,决定通过合作城市信用社,成立合作银行;

4、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四、农村金融机构

(3)

(一)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1984年,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以“三农”为主要内容开始改革。

1、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2、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3、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的互助社

村镇银行是银监会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为当地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银行业监管批准的,当地自愿入股,为社员提供贷款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

2006年12月31日,经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银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挂牌2012年1月21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六、外资银行(1)

包括:1、外资独资银行

     2、中外合资银行

3、外国银行分行

4、外国银行达标处

1979年,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是日本输出银行。

七、非金融机构(3)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9年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

1、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信托公司1979年,中国第一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实施信托业经过5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四)金融租赁公司2007年3月1日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汽车金融公司2003年10月3日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文

(六)货币经纪公司2005年9月1日实施《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一定的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七)贷款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服务。2009年8月施行《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经营业务:

1、办理各项贷款;

2、贴现;

3、办理资产转让;

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5、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1、营运资金来源:实收资本、向投资人的借款、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2、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企业用户的授予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八)消费金融公司经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服务。

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人是:中国银行、北京银行、成都银行。
第二章 银行经营环境

宏观经济运行(3)

四大目标: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四大目标对应的衡量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失业率、通货膨胀率、国际收支。

1、GDP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状况的主要指标,GDP增长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2、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3、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地上涨。常用指标: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最普遍。

4、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其中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指标。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和银行的贷款及企业信贷等。贸易收支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经济结构

(1)

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从支出角度来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大部分构成。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消费两部分(私人购房包含在投资的固定资本形成中,不包含在私人消费中)。

投资包括固定资本形成(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两部分。净出口是出口额减去进口额形成的差额。

经济全球化

(1)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问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相互促进,推动了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全球化,必然引起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银行的全球化,并由此对银行带来巨大影响。
金融市场

(5)

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的交易场所,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金融市场的功能:

货币资金融通;

优化资源配置;

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经济调节和定价

种类:

1、工具: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2、具体交易工具:债券、外汇、票据、股票、黄金、保险等;

3、交易的阶段: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4、交割时间: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5、交易场所: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我国的金融市场:

1、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市和票据市场)

2、资本市场(债券和股票等证券产品为主,场外交易与交易所并存)

3、其他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商品期货市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保险市场体系)

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1、对银行的促进作用;

2、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金融工具

(5)

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约。种类:

1、期限长短:短期金融和长期金融工具;

2、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工具;3、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债券工具和混合工具;4、金融工具的职能:投资筹资类工具和保值投机类工具。
货币

(5)

目标:

最终目标(同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

操作目标(基础货币)

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

工具:

1、公开市场业务;

2、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3、再贷款和再贴现;

4、利率;

5、汇率(最基础和核心部分:选择汇率);

6、窗口指导。

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

一、负债业务

(一)存款  (3)

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分类:

按客户类型,可分为个人存款和对公存款。  

按存款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按存款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1、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分为:活期存款(计息金额、计息时间、计息方式)、定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保证金存款)。

2、对公存款又叫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又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等。

3、人民币同业存款,又称同业存放,同业存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存放同业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4、外币存款业务:

(1)外币存款业务币种:美、欧、日、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法郎(简称“瑞郎”)、新加坡。

(2)外汇储蓄存款

(3)单位外汇存款

(二)借款(1)

分为:短期借款(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向央行借款等)、长期借款(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1、同业拆借是无担保金融行为。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其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利率之一。

2、债券回购是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比同业拆就风险、利率低,交易量大于同业拆就。

3、向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一般商业银行把向央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因此央行被称为“最后贷款人”。

4、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资产业务"

(一)贷款 业务    (5)

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分类:

客户类型: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

贷款期限: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有无担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个人贷款主要有个人住房贷款(最主要组成部分)、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贷款等。

公司贷款,又称企业贷款或对公贷款。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并购贷款、房地产贷款、银团贷款(辛迪加贷款)、贸易融资(融资工具: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押汇、保理、福飞延)、票据贴现与转贴现(重要方式之一)。

(二)

债券投资业务(3)

1、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2、投资对象:

国债(记账式和存储式)、地方债券(市政债券)、银行票据(央行票据或央票)、金融债券、资产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3、债券投资的收益一般通过债券收益率进行衡量和比较。分为:名义收益率、即期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4、债券投资的风险:信用风险、价格、利率、购买力、流动性、政治性、操作风险等。
(三)

现金资产业务(3)

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型。1、库存现金是指商业银行在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主要用于客服体现和银行零星开支。其经营原则是保持适度的规模。2、存放银行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央行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构成: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3、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型的目的是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
三、

中间业务

(一)

交易业务(5)

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护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外汇交易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既包括各种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又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根据交易方式不同,分即期外汇交易(现汇或外汇现货)和远期(期汇交易)。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源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

期权分为看涨和看跌,按照形式权利的权限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
(二)

清 算

业 务

(3)

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上边或多边的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按地域划分,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常见的清算方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去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小额定时清算。1、国内联系清算根据交易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行系统联行清算(往来资金必须通过中国人名银行办理)。2、国际清算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
(三)

支付结算业务

(3)

主要来源是手续费收入。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指“三票一汇”,即汇票、本票、支票和汇款。在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支付结算及带有贸易融资功能的支付结算方式中,通常是采用汇款、信用证、托收。

1、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

2、本票承若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主要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地区支付各种款项。分为定额和不定额。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用于单位和个人的何种款项结算,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普通支票。

4、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和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主要有电汇、票汇、信汇。

5、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主要特点是一项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6、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分为光票、跟单、出口、进口托收。

(四)

银行卡业 务(5)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循环信用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种类:清偿方式:信用卡、借记卡;

结算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多)币卡;

发行对象: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智能卡、IC卡);

资信等级:白金卡、金卡、普通卡等不同等级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主卡、附属卡。

1、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两类。信用卡消费信贷的特点:①循环信用额度;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③一般有最低还款额要求(10%);

④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⑤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等功能。2、借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一种要求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五)

代 理业 务(1)

1、托收代付业务: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2、代理银行业务:代理性银行业务;代理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3、代理证券业务:一级清算业务;二级清算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1)委托贷款业务;(2)代销开放式基金;(3)代理国债买卖。 

(六)

托 管业 务(1)

1、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2、代保管业务:出租保管箱业务、露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

(七)

担 保业 务(3)

我国银行担保业务分为银行保函业务和备用信用证业务。

1、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可分为融资类和非融资类保函两类。

2、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与其它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
(八)

承 诺业 务(3)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分类:

1、项目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无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有条件的信贷证明;

3、客户授信额度;

4、票据发行便利。

(九)

理 财业 务(3)

1、对公理财业务是为机构客服提供理财服务。

2、个人理财业务是为个人用户提供理财服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业务。

综合理财又分为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计划。
(十)

电子银行业务(3)

电子银行四商业银行向顾客提供的离柜式服务。包括:1、网上银行:包括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2、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代理业务等;

3、手机银行的功能:账户查询、转账、缴费、支付、投资理财;

4、自助终端是客户利用银行提供的机具设备,自助操作,获取银行提供的存取款、转账、账户等金融服务。

第四章 银行管理

一、

公司治理(一)

公司治理的涵义(5)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各治理主体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

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即健全的组织架构、清晰的职责边界、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容控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公司治理的主体(3)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

2、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为保证董事会的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才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

3、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4、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

(三)

利益相关者(3)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以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四)

信息 披 露(5)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持续有效的重要保证和促进因素。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①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②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③董事工作情况;

④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⑤外部监事工作情况;⑥高级管理层构成及其基本情况;⑦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⑧商业银行部门设置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⑨银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整体评价;⑩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运作(3)

1、银行资本的概念

银行通常在三个意义使用“资本”概念,即财务会计、银行监管、内部风险管理,所对应的概念分别是会计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也称为账目资本,是指银行资产负债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资重估储备、一般风险准备等。会计资本反映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是银行资本金的静态反映,与银行面对的实际风险并无关联。

(3)经济资本

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外部监管者最关心的问题是银行体系的安全性、稳定性、公平性。2、银行资本的作用: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

(2)吸收损失;

(3)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 

(4)维持市场信心;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二、

资本管理

(二)

监管资本的要求及管理(5)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该协议,其

主要内容:

(1)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3)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4)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3、《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2010年12月发布该协议,其主要内容有:

(1)资本严格要求;

(2)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

(3)加强市场约束和公司治理;

(4)缓解银行体系顺周期性;

(5)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风险;

(6)建立跨境银行处置机制。

4、我国实施《巴塞尔信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监管的标准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我国正式启动实施该协议。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布达标的基本原则。

(三)

我国资本监管制度(5)

1、我国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监管标准安排

2011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8%;新标准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10.5%。《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贷款拨款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2、我国的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1)监管资本的定义和构成

监管资本强调抵御风险、保障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

2012年6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又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的监管要求

a)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b)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最低核心资本、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要求、系统银行性附加资本要求、根据单价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要求;

(四)

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3)

途径:增加资本(分子对策)、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分母对策)1、分子对策

包括增加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益(重要方式)等方式。二级资本来源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分母对策

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一般不会采用该方法)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3、综合措施

同时采用分钟对策和分母对策,非正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

三、

风险管理

(一)银行风险管理的种类(5)风险发生故障: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风险的主体结构:

资产风险、负债风险、业务风险

风险的来源:

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又称违约风险,是最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2、市场风险

包括利率风险、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风险;

3、操作风险

由人员、系统、流程、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包括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5、国家风险

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6、声誉风险

最好的办法: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改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并预先做好应对声誉危机的准备;确保其他主要风险被正确识别和优先排序,进而得到有效管理;

7、法律风险

在风险管理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将法律风险管理归属于操作风险管理范畴

8、战略风险

主要体现:商业银行战略目标整体缺乏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存在缺陷;为实现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匮乏;整个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难以保证。

(二)

发展 历 程(3)

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四个阶段:

1、资产风险管理阶段

银行经营中最直接、最常见的风险来自资产业务;

2、负责风险管理阶段;

3、资产负责风险管理阶段;

4、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三)

全面风险管理

(1)

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4、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5、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四)

风险管理流程(3)

1、风险识别

有效识别是风险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良好的风险识别应遵循全面性和前瞻性原则。

2、风险计量

是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监管和经济资本配置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

3、风险监测

包括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报告银行所有风险的定向、定量评估结果。

4、风险控制

对经过识别和计量的风险采取分散、对冲、规避和补偿等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四、

内部控制

(一)

目标(3)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施;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二)

原 则(3)

1、全面性原则;2、审慎性原则;3、有效性原则;4、性原则。
(三)

构成 要 素(5)

1、内部控制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四)

重点 内 容(1)

1、授予的内部控制;

2、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3、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4、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

5、会计的内部控制;

6、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合规管理

(一)

相 关概 念(3)

合规: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风险: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法规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门: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二)

目 标(3)

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制度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法经营。
(三)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因素

(3)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因素:

1、合规;

2、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和资源;

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四)

重 点内 容(3)

1、建设强有力的合规文化

合规必须从高层做起、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应确定合规基调。

2、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

董事会应监督合规的有效措施;高级管理层应贯彻执行合规;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

3、建立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主要包括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

(五)

部 门职 责(1)

金融创新(一)

概 述

(1)

包括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金融创新有效的提高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增强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
(二)

基 本原 则(5)

1、合法合规;

2、公平竞争;

3、知识产权保护;

4、成本可算;

5、风险可控;

6、信息充分披露;

7、维护客服利益;

8、四个“认识”原则:

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三)

基本创新与客服利益保护(3)

从审慎尽责、充分信息披露、引导理性消费、客户资产隔离、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客户教育六个方面来保护客服利益。

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

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3)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通过并实施,2003年12月27日《修订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专注于货币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及金融市场进行宏观,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监察监督权包括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3)

2003年3月,设立中国银监会。依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我国的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息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类别:

一)主要监督管理措施: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措施;

2、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二)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强制风险披露;

3、查询涉嫌违反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三、

违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5)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1、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机构为机关;处罚对象为触犯《刑法》的自然人或单位;处罚内容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2、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行政机关;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和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

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违法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处罚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有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2、对擅自设立银行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处罚措施。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四、

反洗钱法律制度

(一)洗钱概述(1)

洗钱是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过程分为: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常见的方式:借用金融机构、藏身于保密天堂、使用空壳公司、利用现金密集行业、伪造商业票据、走私、利用犯罪所得购置不动资产和动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1)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类别: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反洗钱职责、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1)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

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类别: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免予报告的交易
(五)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3)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有以下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采取零时冻结措施;

(2)泄露因洗钱知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一、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一)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3)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二)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3)

具体要求为经营存款业务、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三)

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1)

1、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

2、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

3、其他规定。

(四)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3)

1、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权利机关。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擅自或变相以高利贷发行债券;

(3)其他违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法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五)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3)

1、存单的概念

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认定

(2)处理

(六)

存 款合 同(1)

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存款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

授 信原则(3)

包括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
二、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二)

授 信审核(1)

贷款人应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3)

(四)

贷 款合 同(1)

1、贷款合同的概念

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又借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2、贷款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或还款日期);还

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双方认定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纠纷解决方法等)
三、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3)

类别(一)商业银行向广西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关系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可能因此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

(二)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有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和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三)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或用于投资。

四、

银行业务性规定(3)

类别(一)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

对同一借款额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向关系人发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资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结算业务的

商业银行兑换、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押票或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一、

民事权利主体(3)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个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

民事行为法律和代理(5)

(一)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

代理及其种类

1、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5、表现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三、

担保法律制度(5)

(一)

担保法律制度概 述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

l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

2000年9月最高人民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也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定金担保。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

物权法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即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即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1)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

(3)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1)《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

(2)《物权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3)《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三)

抵 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①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③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人可抵押物;

④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的。

5、最高额抵押,表现在:

①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③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四)

质 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4、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

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六)

留 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主要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主要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四、

公司法律制 度

(一)

《公司法》概述(3)

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开始实施。现行版本的《公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公司设立制度(1)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三)

公司资本制度(1)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四)

公司的组织结构(1)

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监事会。
(五)

公司终止制度(3)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出现公司解散情形的,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五、

票据法律制度(3)

(一)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二)

票据的功  能

汇兑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替代货币作用、信用作用。
(三)

票 据行  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①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的行为。

②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③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④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四)

票 据权  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票据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3、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六、

合同法律制度(3)

(一)

合同的概念及特  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

合同的订  立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地

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

合同的生  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①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②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或仲裁机关请求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③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四)

合同的履  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

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能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4、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五)

违 约责  任

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违约金责任;

赔偿损失;

强制履行;

定金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

金融犯罪的概述(3)

(一)

金融犯罪 的概  念

指行为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换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依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二)

金融犯罪 的种  类

1、根据金融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为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三)

金融犯罪 的构  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是银行管理秩序、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的总称。

2、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客观方面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图利犯罪。

二、

破换金融管理秩序罪(3)

(一)

危害货币 管理  罪

1、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持有、使用假币罪。

(二)

破换银行 管理  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高利转贷罪;

3、违法发放贷款罪;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0、洗钱罪。

三、

金融诈骗罪(3)

(一)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信用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骗取信用证以及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四)信用卡诈骗罪

(五)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四、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3)

类  别(一)职务侵占罪(二)挪用资金罪(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被骗罪
第九章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及职业操守

一、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一)

概  述

(3)

2007年2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正式通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1、宗旨:

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声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2、从业人员3、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

相 关规  定(5)

1、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1)熟知业务;

(2)监管规避;

(3)岗位职责;

(4)信息保密;

(5)利益中途;

(6)内幕交易;

(7)了解客户;

(8)反洗钱;

(9)礼貌服务;

(10)公平对待;

(11)风险提示;

(12)信息披露;

(13)授信尽职;

(14)协助执行;

(15)礼物送、收;

(16)娱乐及便利;

(17)客户投诉。

2、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1)尊重同事;

(2)团结合作;

(3)互相监督;

3、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1)忠于职守;

(2)争议处理;

(3)离职交接;

(4)兼职;

(5)爱护机构财产;

(6)费用报销;

(7)电子设备使用;

(8)媒体采访;

(9)举报违法行为。

4、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互相尊重;

(2)交流合作;

(3)同业竞争;

(4)商业银行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5、银行业从业然预案与监管者

(1)接受监督;

(2)配合现场检查;

(3)配合非现场监督;

(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二、

惩戒措施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3)

(一)诚实信用

品行正直是银行业人员的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商业银行声誉的基本所在。

(二)守法合规

树立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合规风险是银行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

(三)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

(四)勤勉尽职(五)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六)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三、

惩戒措 施

(2)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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