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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2025-09-23 22:29:24 责编:小OO
文档
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小编特整理了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精讲,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一、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时间、行使央行职能的时间、地位的法律确定

①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l948年。

②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银行的职能。

③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④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行使。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2003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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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机构(★★★)

1.历史沿革与监管对象

①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

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监管职责

依照法律、行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等。

3.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

④努力减少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3)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初,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4)监管方法

遵循“准确分类一提足拨备一充分核销一做实利润一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有效监管。

4.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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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律组织(★)

1.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2.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

发展。

3.会员单位

截至2012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68家会员单位和2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4.组织机构

①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②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③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l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l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⑤目前,协会的16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会员、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消费者保护教育委员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专业委员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和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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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经济运行(★★★)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宏观经济发展四大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四大目标对应的衡量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失业率、通货膨胀率、国际收支。

①GDP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状况的主要指标,GDP增长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

②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百分比)。

③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地上涨。常用指标: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最普遍。

④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其中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指标。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和银行的贷款及企业信贷等。贸易收支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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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结构(★)

1.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2.消费投资结构

从支出角度来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大部分构成。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消费两部分(私人购房包含在投资的固定资本形成中,不包含在私人消费中)。投资包括固定资本形成(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两部分。净出口是出口额减去进口额形成的差额。

三、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问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

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相互促进,推动了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全球化,必然引起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银行的全球化,并由此对银行带来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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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业务(★★★★★)

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与外币存款两大类。人民币存款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

1.个人存款业务

办理储蓄业务的原则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自2000年4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个人存款业务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和保证金存款。

(1)活期存款

①计息金额: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活期存款在每季度结息日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利,其他类存款一律不计复利。

②计息时间: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③计息方式:一种是积数计息法,一种是逐笔计息法。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自己决定。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2)定期存款

①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四种,其中,整存整取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②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通常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③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按约定期限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

④定期存款逾期支取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

⑤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⑥定期存款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除常见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外,还有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保证金存款。

2.单位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又叫对公存款,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和保证金存款等。其中,单位活期存款也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可再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单位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3.人民币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存放同业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4.外币存款业务

(1)外币存款业务的币种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九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2)外汇储蓄存款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外汇储蓄账户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3)单位外汇存款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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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两种。短期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和向银行借款等形式。长期借款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1.同业拆借

我国的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的行为。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

等特点,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莺要的基准利率之一,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一套人民币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

2.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与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的风险要低得多,利率一般也低于拆借利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远大于同业拆借。

3.向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向银行借款有再贴现与再贷款两种途径,一般商业银行把向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因此银行被称为“最后贷款人”。

4.金融债券

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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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的涵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各治理主体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即健全的组织架构、清晰的职责边界、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容控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公司治理的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

2.重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为保证董事会的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才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

3.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4.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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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益相关者(★★★)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以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四、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持续有效的重要保证和促进因素。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①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②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③董事工作情况;④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⑤外部监事工作情况;⑥高级管理层构成及其基本情况;⑦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⑧商业银行部门设置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⑨银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整体评价;⑩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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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二、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具体要求为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三、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2.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冻手续。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3.其他规定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输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输冻结、扣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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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①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和有关规定;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②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③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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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①认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②处理: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问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

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六、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存款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资金入账,并向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人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存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面形式;也可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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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个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依

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代理及其种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活动涉及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2.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①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②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③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主要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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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l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2000年9月最高人民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也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定金担保。《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物权法

《物权法》通过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专篇对物权有关内容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有关物权的确立、变更以及担保物权的诸多新规定对《担保法》做了重大的修正。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l71条进一步肯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定原则,即“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物权法》就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表明: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这里的“法律”应该限于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物权法》第176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①《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

②《物权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③《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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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几个变化:

①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③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人可抵押物。

④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④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方能生效。

对于动产抵押,《物权法》要求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的。

1司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5.最高额抵押

《物权法》相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上有较大的突破,表现在:①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③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四、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物权法》还明确肯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物权法》试图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有: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权利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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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问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问,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了较多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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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的主要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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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概述(★)

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共219条。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三、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资本法定;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监事会。

五、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出现公司解散情形的,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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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汇兑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替代货币作用、信用作用。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①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的行为。

②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③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④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从票据取得的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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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订立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③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①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或仲裁机关请求消灭其效力的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③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①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能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③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④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五、违约责任

①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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