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债券 | 中期票据 | |
| 发行原则 | 审核制 | 注册制 |
| 主管机构 | 国家(财经司牵头,产业司和投资司提出意见)审批,会签人民银行和 |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委员会(注册);中国人民银行(监督) |
| 发行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
| 盈利要求 | 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 无 |
| 募集资金运用 | 债券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和行业发展方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 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
| 偿债能力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可供支付最近一年利息,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
| 额度要求 |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 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
| 期限 | 期限在1年以上。 | 未规定,一般1年以上,期限较长 |
| 承销 | 由具备从事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 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
| 承销佣金费率 | 承销企业债券的佣金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额度越高,费率越低,以额度为10亿为例,如采取包销方式费率为0.8%-1.0%(即佣金需800-1000万),采取代销方式为0.5%-1.0%(即佣金需500-1000万); | 根据承销商介绍,中期票据固定承销费率目前一般为0.3%左右,以10亿额度为例,余额包销佣金约需300万。 |
| 利率 |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 利率根据市场行情自主确定。 近期利率:在2009年3月16日至3月20日之间发行的3只中期票据中,5年期09国航股MTN2发行利率为3.48%(主体评级为AAA);3年期09中油股MTN2发行利率为2.28%(主体评级为AAA);3年期09华电股MTN1发行利率为3.48%(主体评级为AA+)。 |
| 担保 | 一般有担保,根据市场状况,也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 | 未作要求,多为无担保 |
| 其他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未作类似规定 |
| 发行程序 | 1、发行人上报材料 2、国家审核发行人上报的发行材料; 3、与央行会签; 4、国家下达发行批文; 5、发行人实施债券发行 | 1、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办公室。 2、办公室对注册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注册委员会对是否接受中期票据的发行注册做出判断。 4、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5、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6、中期票据在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
| 后期信息披露 | 企业债券如上市交易后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与上市公司相似。 | 1、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1)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4)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5)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7)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8)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9)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1) 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