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 l5 Y B4 o3 ]1 g' M# g {& X' m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工作休假日。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
第四条 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9 Q* c$ v. U* }4 O1、 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半天申请,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4 a7 r1 C4 D& o( b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60%的工资。
! j- g7 V# i4 P7 U2 T2 I5 P3、 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 q# i; m& @9 O o0 F, s; T& w5、 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7 G3 t) w2 B9 ?& e% \\' C6、 产假:按国家和当地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 _' W) \\8 S, Y2 m& ]& ~6 e1、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
# T2 a1 x6 X% |, A* W7 ^( t2 J2、 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3、 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5 B3 O9 T# z& [7 d0 t* L& }. I4、 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5、 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二级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6、 假期在1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
( c& L; _$ g3 W; s' }% M7、 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 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 w* K+ V Q* {& R- D第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 x0 X/ Q( j- S2 r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 d3 m6 C# U" O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