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2012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及基数确定通知
2025-09-23 22:00:19 责编:小OO
文档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及2012年社保基数通知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大额互助
本市城镇职工单位20%1%核定比例(0.2%-2%)

0.8%9%1%
个人8%0.2%0%0%2%3元

外埠城镇职工单位20%1%核定比例(0.2%-2%)

0.8%9%1%
个人8%0.2%0%0%2%3元

本市农民工单位核定比例(0.2%-2%)

1.8%0.2%
个人0%0%0%
外地农民工单位核定比例(0.2%-2%)

1.8%0.2%
个人0%0%0%
本市农村劳动力单位20%1%核定比例(0.2%-2%)

0.8%9%1%
个人8%0.2%0%0%2%3元

外埠农村劳动力单位20%1%核定比例(0.2%-2%)

0.8%9%1%
个人8%0.2%0%0%2%3元

关于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1号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2]87号)文件,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72元。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016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27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03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869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934.4元、失业保险费56.06元。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60.6元、失业保险费33.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73.8元、失业保险费22.43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12.14元、失业保险费3.74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28.9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2.7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基本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特别说明: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人提出下限是按照60%的比例确定的。可能是存在这种下限确定方式;但我也确实亲眼所见,下限按照40%的比例确定的情况。特此说明。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