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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2025-09-23 22:11:17 责编:小OO
文档
******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同时必须遵守本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管线敷设工程及装修工程。

二、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站对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等有关活动的参与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有效合同后,应及时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站办理报监备案。

**分站在接受备案时,向备案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布置质量监督工作。

凡签订有效合同后,不及时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站办理报监备案的,该合同对应的单位工程不予验收,不得进行决算。

四、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业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项目部)、监理单位除责令其返修处理、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外,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1.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已隐蔽的,视情节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重新进行剥离检验。

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未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补做检验。

3.对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视情节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 对违反施工建设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造成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对未经设计、监理、业主同意并签证,擅自改变设计或不按设计文件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处5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

6. 在交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不能说明原因存在施工遗漏项目的,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并责令施工单位按图纸内容完善其施工。如无法完善造成工程实物永久性缺陷的,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罚减相应工程款。

7.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下发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中的内容在限期内未认真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视为无力承担该工程的后部完善工作,同时放弃对该部分工程结算款的要求,建设单位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完成后续工作。

 8.对单位工程因施工质量原因被罚款两次的施工单位,给予停工整顿处罚,受到停工整顿处罚后工程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建设单位可终止施工合同。

9.因施工单位责任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公司、项目部和**分站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配合公司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并由公司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汇报)

10.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处保修工程造价一倍到3倍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的建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办法第四条中1~7项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各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部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和处罚,报各项目部或工程部核准后实施。

六、本办法第四条中8~10项由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项目部)考核。

七、经核准的工程质量罚款,均由公司决算科根据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罚款单在责任单位的工程总造价中扣除。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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