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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应急预案1
2025-09-23 16:09:30 责编:小OO
文档
引     言    1

1总则    2

1.1 编制目的    2

1.2 编制依据    3

1.3 适用范围    4

1.4 应急预案体系    4

1.5 应急工作原则    5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6

2.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6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6

2.2.1坍塌    6

2.2.2 爆炸    6

2.2.3 高处坠落    7

2.2.4 触电    7

2.2.5 机械伤害    7

2.2.6 物体打击    7

2.3.1事故重点部位有    9

2.3.2地质灾害地段有    9

2.3.4主要危险品有    9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9

3.1 应急组织体系    9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10

4.1 危险源监控    11

4.1.1危险源监测监控    11

4.2.2事故的预防措施    11

4.2 预警行动    16

4.2.1预警级别    16

4.2.2预警信息    17

4.2.3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17

4.2.4预警响应    17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18

5.1 响应分级    18

较大矿山突发事故(Ⅲ级)    19

5.2基本响应    19

5.3 响应程序    21

5.3.1一般矿山突发事故的响应(Ⅳ级)    21

5.4 应急结束    22

5.4.1应急终止的条件    22

5.4.2恢复现场    23

5.4.3. 事故总结和调查评估    23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5

8.2 应急队伍保障    26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26

8.4 经费保障    26

9 培训与演练    27

9.1培训    27

9.2演习    27

10.1奖励    28

10.2责任追究    28

10.3保险    29

11.1 术语和定义    29

11.2 应急预案备案    30

11.3 维护和更新    30

11.4 制定与解释    31

11.5 应急预案实施    31

为了保证本矿山员工的人身安全及企业的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抢救,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我矿山的实际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了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了救援组织人员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 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 ” 的方针 ,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 提高 单位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 增强综合处置事故的能力 , 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 , 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 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 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7、《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二、主要技术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区域内,由于生产工艺和作业方式不同,在现场综合管理、凿岩穿孔、爆破物品领退与运输、爆破、边坡管理、采掘、剥离、装载和运输、机械电气、职业卫生等整个采石过程中,存在多方面、多形式对作业人员身体甚至生命,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威胁或伤害的因素。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全面认真进行识别与分析,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应急措施确保采石场安全生产。

1.4 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管理体系及行业特点,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 综合应急预案

规定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响应原则、应急管理程序等内容。由企业组织制定,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2) 专项应急预案

主要时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事故,主要包括非煤矿山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非煤矿山水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非煤矿山中毒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3) 现场处置方案

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如坍塌事故所制定的应急处置原则。现场处置方案由矿山负责人签发,并报矿山备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机械从业人员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乌兰浩特市事故应急办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机制。

(3)充分准备,科学救援。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及时、有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2.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采石场位于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是从事露天开采建筑用石矿的矿场,目前年生产能力      万吨。单位现有员工8人(技术人员1名),山体状况稳固,周围情况无河流,交通较为方便,本区属温带性季风气候。采石场采用台阶式开采方式进行机械开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作业事故隐患。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坍塌

 采场边坡不稳定由于开采方式与方法不当,造成边坡过高、过陡,危石、浮石没有及时清除,或存在不分段开采、或从台阶下“掏采”现象,或由于矿石稳固性差或地质结构变化,在凿岩、爆破震动、雨水冲刷、强劲风流等外力作用下,引起边坡垮塌、滑坡等危及工作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

2.2.2 爆炸

由于炸药本身的易爆性、炸药在爆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操作,由于导火索火雷管起爆、爆破后处理不当、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安全距离不够、飞石伤人、违章或人为失误等原因,危及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

2.2.3 高处坠落

在开采作业面上进行开采、爆破前穿孔、装药、点炮起爆等作业中,由于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完备或损坏等原因,造成作业人员坠落等危及人员身体和生命安全的危险因素。

2.2.4 触电

在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和检修过程中,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用电知识、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压、电气设备等方面选用与所处的环境条件不相符;使用了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设备、器具,缺乏必要的保护装置;设备使用不当、超载运行;设备和线路的安装不合格、检查、维修不善,带病运行等引起的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危险因素。

2.2.5 机械伤害

采掘、破碎、传输等机具的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倾覆等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主要原因是因为人员操作失误或设备缺陷所导致的危害。

2.2.6 物体打击

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动力,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在露天采石场因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足、思想麻痹、作业时精力不集中、违章作业,或露天开采方式和方法不当,作业场所内存在“伞檐、老鹰嘴”等现象,或因作业场所工作面不平整等原因,造成设备、岩石从高处坠落击中人体和设备造成伤害。

2.2.7 火灾

导火索以及机械、车辆燃油遇高温、明火,以及易燃可燃物存放不当等,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的损毁。

2.2.8 水灾

露天采石场必须建立有效的防排水系统,并根据地表、地下水的渗漏采取必要的措施。采石场的总出入口、排水井口和作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如果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排水设备的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没有采取防水措施;降雨量突然加大,造成采石场积水增大等原因出现就会破坏边坡的稳定,形成滑坡和坍塌,使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遭到危害和损坏,造成经济损失。

2.2.9 车辆运输伤害

矿场车辆虽然只是在矿区内进行运输作业,但如果对安全驾驶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管理不善和车辆带病运行等,就会造成车辆伤害事故。车辆伤害主要有:有碰撞、刮擦、翻车、坠车、失火和搬运、装卸中坠落及物体打击等。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章驾车、疏忽大意、车况欠佳、道路条件差、环境恶劣以及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2.2.10 泥石流

矿石剥离后的碎石、泥土没有及时清理,排土场选址不当,以及没有采取排水、防冲刷措施,都有可能形成泥石流,从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2.3危险源分布

2.3.1事故重点部位有: 

装载机2台;

运矿车3台;

值班车1台;

破碎机和破碎附属设备;

爆破现场。

2.3.2地质灾害地段有:

1、采场:开采范围0.76平方公里

2、边坡:采区190~140米,边坡高度50米

3、排土场:面积2500平方米

2.3.4主要危险品有:爆破材料、汽油、柴油等危险品。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露天采石场事故应急救援队(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在组长和副组长的领导下,由抢险抢修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安全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通讯联络协调组组成。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1、组长职责:负责宣布应急状态的启动和解除,指挥调动应急组织,调配应急资源,按应急程序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2、副组长职责:负责应急状态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及信息传递;保障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医疗救护、通讯、消防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执行组长的命令。

3、抢险抢修组职责:应急状态下,组织设备维修、设备复位,制定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物资供应组职责:负责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如设备零配件、工具、沙袋、铁锹、消防泡沫、水泥、防护用品等。

5、交通运输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保障。

6、安全警戒疏散组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保证现场井然有序;实行交通管制,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加强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通行;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

7、医疗救护组职责:负责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护车辆及医务人员、器材进入指定地点;组织现场抢救伤员。

8、通讯联络协调组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证通讯畅通,负责各小组之间的协调以及与外部机构的联系、协调。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危险源监测监控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技术控制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与决策提供准确、全面、形象的信息、依据的手段。

2.人员管理

人员的控制首先是加强教育培训,做到人员安全,其次是操作安全。

3.管理控制

可采取以下的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

(1)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责任、定期检查

(3)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4)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

4.2.2事故的预防措施

 1.加强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爆破安全规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还应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教育制度化

(1)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 所有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两次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新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3.爆破安全管理

(1)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2)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3)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岗哨,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4)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明确由一个单位统一指挥。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爆炸物品的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使用爆炸物品时要有专人监管现场。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自上而下撬掉险石、大块浮石,未清理完毕前其下部不应生产。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采场安全管理

(1)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2)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3)矿山开采按设计进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台阶之间留有清扫平台。作业场所在相应地段设立警示信号、危险标志。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符合安全要求。能见度较低时,停止作业。

(4)边坡设专人定期维护,及时清理疏松岩石。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5)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6)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7)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8)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9)废石、废渣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渣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10)矿区运输道路和运输车辆的行驶要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

5.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1) 露天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保持绝缘良好,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

(2) 横过道路、铁路的电缆采取防护措施。

(3)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6.防排水和防火安全管理

(1)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2) 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3) 按规定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4.2 预警行动 

4.2.1预警级别

依据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黄色、红色两个预警级别。

1、黄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黄色预警时;

(2)本区发生一起较大矿山突发事故时。

2、红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红色预警时;

(2)本区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矿山突发事故时。

4.2.2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各类公共显示屏、短信息、互联网、内部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等。

4.2.3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1、黄色预警:由企业应急救援小组发布和解除,并报科右中旗应急办备案。

2、红色预警:由科右中旗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兴安盟应急办备案,由科右中旗应急办或授权企业事故应急小组发布和解除。

4.2.4预警响应

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相应级别预警时,企业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1、黄色预警响应:加强领导带班,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企业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与各施工队的通信设备处于开通状态。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上岗到位,严格制止并纠正违章施工现象,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密切关注自然灾害,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2、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人员高度关注重大危险源及自然灾害动态,带班负责同志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值班和监测密度。必要时,停止爆破、高处作业。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1、发生坍塌事故、爆破事故、坠落事故等重大事故时,第一发现人立即通过电话报警,向值班矿长说明事故地点、事故类型等事故概况。值班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事故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故灾情严重程度,决策是否需要外部援助。如需要外援,迅速向签有协议的应急机构求援或应拨打119或120。

3、迅速向上级部门及当地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最迟不应超过2h。报告内容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2)事故发生时人员的伤亡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3)事故的发展变化趋势。(4)需指挥部立即采取的措施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露天采石场生产事故原则上分为一般矿山突发事故(Ⅳ级)和较大矿山突发事故(Ⅲ级),因而有两种响应级别。

一般矿山突发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矿山突发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矿山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2基本响应

矿山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企业事故应急小组报告,启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具体为:

1、事故发生后,警戒疏散组根据事故扩散范围建立警戒区,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在警戒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

2、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岗位人员、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警戒区。

3、警戒疏散组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4、事故无法控制时,所有人员应撤离事故现场。

5、通讯联络协调组向乌兰浩特市110指挥中心通报事故险情状况,

6、保护好事故现场,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障救援队伍、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同时,协助发出警报、现场紧急疏散、人员清点、传达紧急信息、事故调查等。

7、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办法。

1)外伤应急处理 

止血急救:止血的方法通常采用压迫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和加垫屈肢止血法等。

包扎处理:有外伤的伤员经过止血后,就要立即用急救包、纱布、绷带或毛巾等包扎起来。 

骨折固定处理:如果受伤人员发生骨折,需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迅速、及时而准确地给伤员进行临时固定。 

2)烧伤急救 

a 迅速脱去着火的衣服(或被热液浸湿的及沾染化学品衣服),用水浇灌或卧倒打滚等方法,熄灭火焰。 

b.用冷水冲洗、浸泡或湿敷受伤部位。 

c.现场烧伤创面无需特殊处理,只要外裹一层敷料或用清洁的被单、衣服等进行简单的包扎。 

d.尽量减少镇静止痛药物应用。 

e.对于休克患者,轻者可口服含盐饮料防治;重者需静脉补液。口服忌大量饮水,尤其白开水,一般一次口服不宜超过50毫升,谨防呕吐。 

f.将患者送医院进行救治。 

3)伤员转运 

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处理后,应及时安排伤员转运到医院。伤员转运由救护组负责,安全保卫组协助。

5.3 响应程序 

5.3.1一般矿山突发事故的响应(Ⅳ级)

1、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响应

(1) 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同志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进行指挥。

(2)启动应急预案,向相关成员单位下发通知。

(3)根据需要,与相关成员单位、人员,通过无线通讯实施异地指挥。

(4)密切关注事故动态,随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盟应急办。

2、乌兰浩特市响应

(1) 乌兰浩特市立即启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抢险救援人员伤亡事故。

(2) 乌兰浩特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和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乌兰浩特市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处置。

(3) 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 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相关工作。

5.3.2较大矿山突发事故的响应(Ⅲ级)

1、乌兰浩特市应急办响应

(1)乌兰浩特市应急办主任进行指挥,必要时,陪同盟应急办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并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抢险救援人员伤亡事故。

(2)必要时,请示盟应急指挥中信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协助有关盟领导指挥抢险。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办。

2、乌兰浩特市响应

在按照Ⅳ级响应工作标准要求开展工作的同时,乌兰浩特市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4 应急结束 

5.4.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一般和较大矿山突发事故,由乌兰浩特市确定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

5.4.2恢复现场

1.由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恢,恢复包括现场清理和恢复现场所有功能。

2.恢复现场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进行录相、拍照、绘图等,并将这些资料连同事故的信息资料移交给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3.清理现场需由清理组制定相应的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二次事故,现场公共设施功能的恢复,也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防护措施。

5.4.3. 事故总结和调查评估

1、企业应急救援小组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在事故处置结束后4天内,将事故应对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办。经乌兰浩特市应急办汇总后,2天内报送盟应急办。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后果的初步汇总。

2、在处置矿山突发事故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盟应急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结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结论性意见;事故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事故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6 信息发布

1、矿山突发事故信息报告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全过程,市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本辖区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

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机械突发事故的信息,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上报属地区县和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矿山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概况、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等。一般情况下,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告,之后采用文字报告。应急工作信息报告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涉密信息应遵守相关规定。

4、矿山突发事故信息,由乌兰浩特市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7 后期处置

事故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抢险处置中发生的费用由乌兰浩特市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并根据抢险过程遇到的意外情况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对预案进行修订,使之完善。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急领导小组通信联系方式:

表8-1矿山应急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络方式

职  务

姓  名

固定电话手机住址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报告与求助电话

兴安盟人民医院急救中心       电话:120

乌兰浩特市医院急救中心    电话:

乌兰浩特市安监局             电话: 

 乌兰浩特市             电话:         

乌兰浩特市办公室       电话: 

兴安盟安监局                 电话: 

兴安盟矿山应急救援中心    电话:

8.2 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根据人员的实际变动情况,每年适时调整应急救援队(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落实,应急救援小组不少于6人;

2)外部资源包括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科右中旗各医院等。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较完善的通讯设施;

2)较好的矿山交通路况和较频繁的矿山运矿(泥、石)车辆;

3)切割、焊接设备;

4)担架;

5)防护服、安全帽、破断工具、灭火器材; 

6)急救车辆,急救设备、包扎用品和急救药品等以及预案实施现场摄像、录相、器材等等。

8.4 经费保障 

(1)企业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本旗的相关规定,各有关单位应为矿山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矿山突发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9 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进行矿山突发事故应急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矿山突发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常识。

(4)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9.2演习

1、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预案维护和改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矿山制定,每年的1、2月份矿山组织人员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改,报矿山负责人批准备案。批准后下发到各车间组织学习。同时注意经常检查以下内容,如有变更及时修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应急人员的身份和电话;

B:应急物资的变化; 

C:车间、矿区地图的变化;

D:运输线路的变化;

E:应急组织的变化。

2、露天采石场每年组织1—2次应急救援演习活动,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指挥水平和应急救援单位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救援单位人员必须参加演习活动。

3、露天采石场每月组织一次对本场十类重大危险因素、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10 奖惩

10.1奖励

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而导致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件信息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3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 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3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4 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5 恢复 recovery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6.矿山突发事故:是指在露天采石场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7.直接经济损失:指矿山突发事故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次生灾害:指由矿山突发事故造成的周围环境、周围设施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房屋破损,水管、燃气管道的破裂以及人员伤亡等。  

11.2 应急预案备案

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科右中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

11.3 维护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年至少修订一次。

11.4 制定与解释 

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乌兰浩特市建设采石场事故应急救援队(领导小组)制定,解释权归乌兰浩特市建设采石场。

11.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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