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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2025-09-23 15:48:1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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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为己任,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仔细研读《人民调解法》的法律精神,积极寻求对策,使之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在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新时期里,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并趋复杂化,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件,甚至激化为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以致干扰党和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和有关部门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把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主动了解、重视和支持要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随着各项改革的纵深推进,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发展。例如近年来人们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生活品质大幅提高住房条件不断改善,随之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矛盾越来越多,涉及居民根本利益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通过人民调解,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直接关系到能否为我市改革、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新时期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社区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三)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市现有的各级调委会为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时期里,大量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总结成功经验,健全新的机制,解决新的问题;必须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秩序,增强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真正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整合力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建设是基础。要本着“整合资源,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统一领导、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矛盾纠纷调处组织领导体系。目前南开区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区、街、社区、调解小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努力形成以街道调委会为主导,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为辅助,调解小组和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级、宽领域、无缝隙、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力争做到有矛盾纠纷需求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三、创新机制,形成人民调解工作整体合力

本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力度,建立“联合服务、预警预防、定期排查、分流调处、整体联动、督查督办、限期办结、考核奖惩”的调处工作机制,变被动接访为主动排查化解,增强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归档的“四统一”工作格局和职能上融合、网络上组合、力量上整合、工作上配合、信息上汇合的人民调解工作整体合力。

(一)建立联动服务机制。以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调委会为龙头,充分利用各级行政机关、各个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调解组织资源,尤其要有效整合街道综治、司法、信访工作力量,以“方便群众、便于接待”为准则,在街道调委会设立联动服务窗口,推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分工落实、配合协调、监督反馈”的服务管理机制,切实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周到、快捷的服务,全面提高基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处置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预防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和季节,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户、重点人进行重点预防,特别是对那些矛盾积怨较深的人和事,要做好严密的防范措施;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和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回访,掌握其思想动向,了解和督促履行协议,征求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严防出现激化。

(三)建立定期排查机制。采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信访问题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一般性排查相结合、动态排查与静态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专门排查与间接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管辖到哪里,排查到哪里;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能及时掌握。真正做到把矛盾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市、区调委会要坚持每月定期排查,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突发性矛盾专题排查,普遍性问题必须排查;并定期召开涉案调处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分析,研究解决对策。街道调委会每半月排查一次,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统一制表,建立台帐,登记分析,提出调处预案,落实具体措施;社区调委会每周排查一次,对本级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好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

(四)建立联合调处机制。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做到“四个联处”。一是上下联处。市、区、街和社区四级调委会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后,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涉及范围、易难程度、轻重缓急等情况,除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市、区调委会直接调处外,对一般矛盾纠纷分流归口处理。二是左右联处。对涉及部门较多的矛盾纠纷,在市、区调委会统一组织下,各涉案单位共同参与调解。三是内外联处。注意依靠广大群众做好消化矛盾工作,发挥本地有威信的老干部、老党员作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四是横向联处。一些矛盾纠纷一方当事人涉及本辖区以外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这些异地纠纷往往比较疑难和复杂,也容易引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因此,要建立区与区、街与街、地方与企事业单位等横向联合调解机制,纠纷发生后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五)建立督查督办机制。为避免对矛盾纠纷调处不力、不及时,或已解决的矛盾纠纷因种种原因再次爆发等情况,各级要制定《督查回访制度》。会同纪委、委等部门,对分流的案件进行督查,要求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杜绝有调无效,有头无尾现象。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做到一周内进行初次回访,一月内做结案回访。同时,实行领导督办、会议督办和限期督办,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评比工作,部署任务;一般纠纷限期在15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或跨地区、跨行业的纠纷,限期在30日内办结;调处不成或当事人反悔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复核或诉讼程序解决。

四、健全制度,切实提高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

建立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根本保证。要对原有调解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一)加强市、区、街、社区四级调委会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回访、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利与义务公开,并上墙公示。按照及时、经济、严肃、和谐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立人民调解庭、巡回调解庭。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正调解、达成协议和督促履行等各项工作流程。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六统一”要求,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印章、调解室徽标、调解员徽章、调解员工作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切实提高调解规范化水平,用科学的工作制度,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

(二)巩固、规范社区调委会。按照司法部提出的建设标准,不断巩固和加强社区调委会建设,市、区、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和调委会要督促、支持社区调委会统一实行“六有”、“七上墙”(调处中心或调委会成员名单、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工作职责、学习例会制度、调解纠纷流程图、警句名言),推动基层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上新水平。

(三)坚持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方法。一是坚持推行重大疑难纠纷领导包保制。对下一级调处不了的重大疑难纠纷,实行上一级党政领导包保,亲自牵头,组织专班,明确责任,直至纠纷化解。二是坚持推行信访代理制。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要在积极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同时,以代理员身份积极承揽群众的信访案件,代替信访人员与有关上访部门联系,帮助沟通协调,促成信访事项妥善解决,杜绝酿成新的矛盾纠纷。具体实行“两级代理三级解决”,即对居民映的简单信访问题,由社区代理员(调委会主任兼任)代理解决;对超出社区管理权限的较大信访案件,由社区代理员填写信访处理签报街道信访办负责解决;对超出街道管理权限的重大信访案件,由街道代理员报区信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并将信访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访当事人,进行回访,防止其反复。三是坚持推行听证制。对影响较大、涉及当事人较多、争议较大或久调未决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依当事人或相关部门的提出,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调解。听证会由市、区调委会主持,根据矛盾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和内容,邀请、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群众代表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和与会人士各抒己见,求同存异,形成共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四是坚持推行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街道及以上调委会要全面推行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梳理、分流,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专职调解员调解;可能发生的预见性事件,由社区调委会进一步排摸,把握深层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见,为上级解决问题发挥参谋作用。

五、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和阵地建设

一是加强街道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度。司法所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职能,发挥着“一线指挥部”作用。各级、一定要支持和重视司法所建设,积极配套地方财政资金,调拨土地或调剂办公用房。同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增加地方编制,配足司法所人员,切实改变司法所长是“光杆司令”和身兼数职的现状《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都赋予了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街道司法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职责,精心指导社区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二是加强社区调解队伍建设,增强基层调解力量。针对社区调委会主任兼职多、专职少的实际情况,在选聘调委会主任时将民调、综治、信访三个方面工作集中让一名干部负责,并坚持任职条件,将那些懂法律、比较年轻、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可塑性较强、适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选聘到调解主任岗位上。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机制的落实。三是加强调解队伍业务建设,增强调解工作效果。调解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调解工作的成败;调解队伍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调解新机制能否顺利运作的根本所在。当前,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调解人员如不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将无法应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为此,各地必须抓好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运用集中教育、现场观摩、案例分析等方法,采取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方式,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确保每年对基层调解主任、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调解专干进行集中培训活动。在培训内容上,要重点学习《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人民调解工作技巧和方法、调解文书的规范制作等知识,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为实现依法、公平、公正调解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努力打造一支一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首席调解员制”和“持证上岗证”,力争做到人民调解员全部持证上岗。

六、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因而被誉为是老百姓不花钱就打得了官司的“法庭”。同时,《人民调解法》还明确要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但从现实来看,司法行政部门在经费上是部门的“弱势单位”,尤其是基层人民调解基本没有经费上的特殊倾斜和制度安排。这与其承担的解决、过滤大量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繁重任务很不相称。一些地方由于经费不足,已经影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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