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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意见的通知
2025-09-23 15:50:05 责编:小OO
文档
广州市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意见的通知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科技与金融结合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动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深刻把握科技创新创业和金融创新规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科技与金融资源密集的地区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与金融结合试点,探索科技创新创业和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集聚技术、资本、企业等各方资源,着力破解科技创新创业发展“融资难”问题,力争“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符合科技创新创业和现代金融发展规律的科技投融资合作体系。

  二、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

  按照、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以广东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为指导,综合运用各种金融手段,支持科技创业、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支持科技人员与成果创业。充分发挥广州民营经济、民间资本的优势,着力引导民间资金,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科技人员依托创新成果创业。完善各类性创业资助资金、担保资金与创投市场投资资金的有机配合,发挥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等资源配置作用,加快创新研发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支持海内外科技人才兴办企业创业,培育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推动其不断发展壮大。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的融资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设施,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支持企业性等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综合运用财政、信贷、担保、保险等手段,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推动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一批重大战略产品,突破制约发展的技术瓶颈。支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推动研发、设计、工程及生产的有机结合。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形成优质科技和金融资源的集聚效应,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领军企业。以长期的、战略性眼光,有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研发、中试、产业化、市场拓展等各环节,通过“整体方案”设计,覆盖整个产业链的近、中、远期各阶段融资需求。

  (三)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工业设计服务业、科技中介服务业、科技成果推广类服务业、网络技术信息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等各类企业类服务业及相应的产业基地的发展。发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信贷服务、知识产权评估质押等创业投资服务业。支持科技咨询、评估鉴定、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事务等科技中介服务业以及科技信息、技术转让、技术经纪、成果推广、技术转移等创新服务业。完善网上技术市场的创新服务功能和创业服务功能,畅通创新与创业渠道,推动产业化。支持软件研发及服务、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研发及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加快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节能减排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各类以科技创新研发为依托的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青山湖科技城、广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国家海洋科技国际创新园等科技创新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与有关与管委会的合作,支持研发园、创业园、创新城等各类科技产业集聚区发展,满足基地和园区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主体工程等建设的资金需求。支持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促进区域内部及区域之间创新要素的有序流动,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三、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式

  针对科技支撑引领经济转型升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满足科技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一)鼓励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逐步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性科技创业资助性资金的作用,致力于带动民营企业和民间创业资本、金融市场投资资本和服务的倍增效应和服务效应。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

  (二)提高对科技创业投资与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合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执行尽职免责信贷制度,简化信贷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设计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设立科技专家评审团队,组织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机制,为银行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加快形成银行、创投、担保、融资租赁等资源集成、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探索债权、股权相结合的科技企业融资模式。

  (三)加强科技类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需求和特点,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信贷模式,开发面向不同企业的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按照《广州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广州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规定,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着力抓好扩面增量工作。积极推动和发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保单质押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推动科技型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金融仓储、小企业网络融资等特色产品创新。灵活运用外汇贷款、买方信贷、履约保函、出口信用证、对外担保等方式,满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外汇信贷和贸易融资需求。

  (四)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试点。按照试点完善、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银行在科技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支行等信贷专营机构,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业务协同和专项拨备,进一步拓展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深度和广度。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形成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的信贷投入。支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所在地县(市、区)采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逐步开展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开发区(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有关地方要研究制订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措施,使其逐步发展成为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专业金融组织。

  (五)加快发展科技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设立为高成长、轻资产、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性担保公司。探索与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发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注入和补充机制,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各银行对于专门的科技担保机构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其担保放大倍数。加快再担保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促进担保机构扩大规模、提高水平、规范运作。

  (六)加强科技保险产品创新。针对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积极推进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品和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科技型企业融资保险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等产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分散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风险,改善企业信贷环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途径。研究制定推进科技保险的措施,探索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制度,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加大对科技保险的宣传,提高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识和投保积极性,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七)支持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充分利用并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到境外上市融资,并研究制定和落实按规定减免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涉及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的。鼓励和支持杭州、宁波、绍兴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深化高新技术开发区与券商的合作,做好企业的动员、组织和辅导工作,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公开转让提供通道。在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和省内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企业,均享受企业上市同等扶持优惠。

  (八)支持利用债券市场开展融资。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和推广力度,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在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服务的基础上,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集聚区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中小企业集合类债券产品发行工作。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加大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多渠道扩大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规模。

  四、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体系。各级加强对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科技、金融办、财政、税务、中小企业、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统筹协调,贯彻落实相关措施,创新合作模式,促进科技与资本的对接。

  (二)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重点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的落实,认真执行国家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财政补贴和采购,引导企业利用金融资源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环境。

  (三)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深化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改革,通过引导基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绩效奖励、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的合作,探索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本带动民营和民间创业资本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有效合作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门槛。

  (四)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广州省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统筹分散在相关部门的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制定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衡量企业创新能力,及时了解企业融资需求,破解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优秀、守信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合理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灵活运用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工具,进一步发挥征信系统和支付清算系统的作用,完善境外投融资外汇管理,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的支撑和金融服务。各级银监、证监、保监等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和制定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的成长规律和融资需求,正确把握规范管理和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创新服务理念、经营模式和金融工具,服务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六)探索完善科技与金融结合企业化运作的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和金融资源相对密集的地区,科技部门要统筹、信用、企业、资金、人才、项目等资源,主动对接银行、保险、创业投资等机构,打造综合性的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企业化运作的服务平台建设,引入银行、创业投资、担保、保险以及专利、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服务,形成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集聚效应,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加强对服务平台与有关机构的监管,防范财政性和金融性风险,确保科技与金融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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