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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
2025-09-23 15:50:56 责编:小OO
文档
最高人民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法办[2006]61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协助人民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函》(建住房函[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机关根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时缩小或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三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规定,对已被人民查封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查封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在查封尚未解除之前,轮候查封的要求协助处置查封标的物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查封,以便人民之间及时协调,在协调期间,协助执行的义务机关暂停协助执行事项。轮候查封的违法要求协助义务机关处置查封标的物造成执行申请人损失的,应当进行执行回转,无法执行回转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由错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协助执行义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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