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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5-09-23 15:56:40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周婕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03期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6月21日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定义为非金融机构,在风险防范、服务要求、市场准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结束了相关立法的空白,对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非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和具体实施方面仍然存在着相关条文模糊缺失现象,所以,进一步完善优化第三方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一、第三方支付参与主体法律关系分析

        1.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整个过程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商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

        (1)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

        具体理解为买方通过买方开户行打款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打款给卖方的开户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参与实质性的交易,充当中介的一个作用或者说桥梁的作用。其次,第三方支付也起到保管货款,信用担保的作用,既为买家的付款行为担保,也为买家的发货行为担保。

        (2)用户

        消费者,指的是在网上与商家有交易关系,且存在没有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消费者用自己的支付工具进行支付,是支付平台体系运作的起点和原因,也是整个网络支付环节里第一个发出资金支付指令的人。

        商家,是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的,是指在网上交易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是债权人。当消费者收到货物,确认支付货款时,商家即可从支付宝平台上请求获取货款,是支付过程中的资金接受的最后一个环节。

        (3)银行

        可分为买方开户行和卖方开户行。前者指的是消费者在其拥有存款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买方在利用银行卡作为支付手段时,凭借银行客户身份向开户银行发出指示,要求付款。后者是指商家在其拥有存款账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账户是整个支付过程中资金的最后流向。

        2.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立于网上交易的双方,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网上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交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学术上有存款关系说、债权转让说、代为履行说、委托代理说、服务合同说。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交易双方都受服务协议的约束,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网络服务协议写明,同时约定了争议产生的解决办法。

        (2)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中介支付服务,都要经过银行的资金流转。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国内各家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此外,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可靠性和信用度也需要由银行进行确认。

        二、第三方支付运营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1.格式合同

        针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其责任的内容,支付机构还应当提请用户注意,并予以说明。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若对格式条款做出调整,应该继续履行披露义务。而由于电子商务服务的特殊性,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附加了其拥有修改格式协议的权力的条款,但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或免除责任的条款。

        2.沉淀资金

        在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指的是第三方支付流程中存在的由于延迟交付、延迟清算而大量滞留在支付平台的在线的买卖双方的货款和在线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后滞留在平台内的资金。沉淀资金基本上是产生于需要物流环节的实物交易行为,每笔留在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至少存在5-7天,甚至更久。若此沉淀资金性质不明,缺乏有效的管理,必然会产生重大的。

        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有沉淀资金的利息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以上是从法律上讲的,但是从现实情况考虑,这种买方享有沉淀资金的利息收益是难以操作的。以支付宝为例,买方打给支付宝的数额产生的利息是极少的,但是由于交易总量非常高,所以累计起来支付宝内沉淀资金的利息是非常可观的。由于法律的漏洞,支付宝一直把这笔孳息放在自己的账户中,作为“应付账款的一部分”,然而,这笔孳息到底归属于谁,至今未明确。

        三、关于第三方支付国外立法的借鉴

        1.美国法律规制

        对于沉淀资金的监管和所有权归属。美国的联邦保险公司对于沉淀资金的监管流程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联邦保险公司开设一个账户,并把沉淀资金存入该账户中,保险费由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来抵扣。同时联邦保险公司还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将分别管理客户账户和公司账户,无权将客户的资金进行贷款或者移作公司经营等,在公司面临破产时,也无权用于清偿债务,由此看来,沉淀资金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所有。

        2.欧盟法律规制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认定。欧盟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方面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大体上,欧盟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性可以是银行或是其他存款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四、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完善建议

        1.明确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主体

        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下的沉淀资金会产生大量的利息收益,也就是民法上的法定孳息,就目前来看,这部分的收益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有。第三方支付机构长时间的占有沉淀资金的孳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买方是沉淀资金法定孳息的合法所有权占有人。但是从现实操作层面来看,要把孳息返还给每个买家还是有很大的困难的。

        我们可以适当的借鉴我国处理“在证券市场中对于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属问题”的解决办法。面临着申购人数量过多、返还冻结利息操作繁琐、成本极高的困难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运而生。

        在借鉴上述资金管理模式中,我们可以把孳息纳入到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某基金中,或是纳入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基金中去,以一种新的形式,将属于消费者的权益归还给消费者群体。这不仅符合民法中有关法定孳息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同时还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合理尽到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醒义务,我觉得有以下几种措施可以解决:首先,我们在签订服务协议的时候,可以将服务协议的链接定位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官网上,然后在官网上用明显的鲜明的字体标注和免责条款,比如说字体放大加粗,用红色标注等,尽量做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再者,我们也可以在原先签订服务协议的模式下做文章,在“同意”项之前再设置一个关卡,就是格式条款前置,把格式条款事先给消费者看,这样就提醒消费者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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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周婕,宁波大学法学院学与行学,法学硕士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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