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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杭建工发
2025-09-23 21:03:21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杭建工发〔2011〕531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基坑塌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

  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基坑施工时间长、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受地质条件和周边影响等不确定因素多,稍有疏忽,极易造成基坑坍塌和周边房屋、道路沉降的安全事故。因此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人员到位,切实做好深基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措施,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完善深基坑的设计、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工作

  设计、施工单位在制定深基坑围护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时,必须全面掌握和了解现场和周边房屋、道路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完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建设、施工单位在组织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工作时,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及周边进行查勘,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条件有变化时,特别是邻近有基坑施工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完善意见,调整完善方案,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周边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等设施安全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周边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落实防护措施。必要时,及时将情况报有关相关职能部门。

  2、加强对基坑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

  建设单位要对距离施工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或距离开挖基坑深度2倍以内的房屋,或距离震动烈度5度以上振源50米以内的房屋,应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要根据现场周边的实际情况,委托检测机构做好对周边房屋日常监测工作。

  3、建立应急抢险预案,加强日常施工过程的监管工作

  施工现场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抢险预案,并在现场配备抢险用的材料、物资、设备。各建设工程遇到基坑检测数据报警及异常、涌沙渗水等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按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并报告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方案,确需做重大修改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进行论证。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加强对基坑施工阶段的监测工作,切实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加大力度,开展深基坑专项检查工作

  1、由建设单位牵头,立即组织对目前仍处于基础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签字盖章后,于11月底前上报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整改。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在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过程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立即组织对在建深基坑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建委工程处。

  3、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主体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特此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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