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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调研工作制度
2025-09-24 11:02:56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印发《XXX局调查研究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要求,实现我局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科学决策、工作落实和改革创新,经201x年6月25日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xxx局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X月X日

Xxxx局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查研究工作,在科学决策、执行、工作落实中切实发挥其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调查研究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的作风,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为市中心工作服务,为科学决策服务,为落实服务,为改革创新服务。

第三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市的重大决策,围绕 “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了解基层实际,反映社情,集中创新智慧,把握工作规律,深化前瞻研究,推动成果转化,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调查研究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项实施。法规科综合管理全局调查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局调研工作制度;

(二)编制局年度调研课题计划,指导和督促实施;

(三)汇总各县区人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报送的调研报告,组织评选优秀调研报告;

(四)向有关部门争取调研课题项目,推荐优秀调研报告;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有关调查研究组织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集中调研与分项调研相结合、重点课题与专项课题相衔接、计划课题与追加课题相补充,市、县区上下联动,部门力量与社会力量密切协作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立年度调研课题计划制度。每年确定若干重点调研课题和专项调研课题,印发调研课题计划,加强检查督促,确保调研课题按计划完成。重要课题积极争取纳入省、市有关部门的调研课题项目。

重点调研课题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实施。市确定的调研项目、市领导交办并纳入督办范围的调研项目等直接作为重点调研课题。

专项调研课题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提出,报告分管局领导,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自行组织实施。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原则上每年申报一项调研课题。年度内新增加的工作任务、上级领导增加安排的调研活动等,不纳入年度调研课题计划,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坚持局领导带头调研制度。每位局领导每年至少承担一项重点调研课题,每年到县区开展调研、检查指导的时间总和不少于20天。

第  建立集中调研制度。集中调研活动主要针对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综合性工作,每年组织两次,年中主要是对贯彻落实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研,年底主要是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谋划下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研。集中调研活动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调研协作制度。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调研工作中相互协作,对其他科室(单位)调研课题涉及本业务工作的,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等,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该课题调研活动。

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调研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作为调研组成员参与重点调研工作。

第十条  建立调研报告报送制度。调研报告是反映调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每完成一项调研任务都要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判断、有建议,符合实际,主题突出,观点明确,文字简洁,措施可行。调研报告应在定稿后一个月内送法规科,调研报告得到省、市领导批示的,批示情况及时送法规科。

第十一条  建立调研报告评比表彰奖励制度。每年,对按照调研课题计划完成的调研报告、各县区人社局和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报送的调研报告进行评比交流,评选出若干等次的优秀调研报告,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全系统内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进行相关业务调研报告的评选,推荐其中的优秀调研报告参加全局的评比。

第十二条  促进调研成果转化。把调研活动与制定结合起来,与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促进调研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完善调研工作方法。根据调研目的、内容和对象,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灵活多样,综合运用重点调研、面上普查、实地考察、会议座谈、直接调研、间接调研、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多种方法开展调研。

第十四条  严肃调研工作纪律。调研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大吃大喝,不得接受下级部门和调研对象的馈赠,务必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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