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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5-09-24 11:07:2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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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3 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事故发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事故情况逐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服从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4 应急救援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施工现场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1.5 应急救援责任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均应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制订本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分管副任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人。成员包括:厅办公室、质安处、城建处、房产处、村镇处、材料装备处、省安监办、省质监站、省燃气供热办等单位。

主要职责: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②拟定全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③指导、协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及有关部门;④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⑤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设区市、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人,并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警卫治安组和信息新闻组等机构,建立并完善本辖区企业、县、市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应急职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辖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施工单位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要充分做好事故自救工作,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为下一步救援工作准确提供基本情况和可靠的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章 预警与应急准备

3.1 预警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不同阶段和本省及其他省市相关事故信息,及时在全省住建系统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3.2应急准备

3.2.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2.2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情况,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2.2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统一领导下,与、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2.3应急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长处,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1一般事故应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1.2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提交书面报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4.1.3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1.4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4.2应急响应

4.2.1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分级启动预案。发生一般事故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组下达指令,应急救援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预案,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情况派员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相关信息。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职责分工建设厅相关处室、单位要立即向主管报告,由主管报告,并及时报告省和建设部,由主管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主管带队、事故相关处室组成督察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地督察,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并向省和建设部续报事故救援情况。

4.2.3施工单位,在、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4.2.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级以上各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及处理意见公布与众。

4.3  现场紧急处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行统一领导,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人员疏导;对相关各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4.4 应急结束

4.4.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4.4.2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启动场外应急预案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场内应急救援状态的解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宣布终止令。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4.4.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4.4  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4.5 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员应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工作。

应急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4.5.2调查和总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对伤亡事故展开调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要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  保障机制

5.1应急办公室

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①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市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②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③帮助相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④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⑤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⑥传达应急组织机构的各项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

5.2人力资源

为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有效性,成立应急处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省安监办、建设系统安全专家网部分成员以及厅相关业务处室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预测重大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在处理事故现场时针对技术问题提出应急处置对策,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3救援物资

由厅办公室牵头,市场处、质安处参加;各市应急救援组和救援人员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安排。救援人员须配备消防铁锨、十字镐、消防斧、撬杠、铁锤、手持电动切割机等器材。

主要职责:担负事故现场抢救、清理事故现场和消除事故隐患的任务,必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办公室可对各市应急救援组进行紧急调用。

应急救援大型机械设备(吊车、装载机、挖掘机、照明灯具等)保障和日常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厅材料设备处负责。各市设备保障组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5.4通信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应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应急救援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的通信录,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5.5  信息新闻组

由厅办公室负责,相关处室和单位配合,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协同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和解释事故应急救援及其所涉及的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习。

5.7  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8  责任和奖惩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1  本《预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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