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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课程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
2025-09-24 10:53:26 责编:小OO
文档
刑事法律课程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

审判程序实践指导

校内实训:模拟法庭

一、“模拟法庭”实训时间

5月12日——5月16日各区队组建模拟法庭,选定案例及扮演人员。

5月22日评定小组第一次审核

5月29日评定小组抽选考核

6月6日提交实训总结

二、考核办法

    各区队应组建多组模拟法庭,并作好实训总结(包括全过程的总结和附件一中的全部内容)。按照提交的模拟法庭实训总结及抽查情况给定各人成绩,计入期末总成绩。

三、选定法律案例

根据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取恰当案例。案例内容按要求可以是涵盖单一部门法,也可以是跨几个部门法,由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任务确定。要求所选案例中,当事人人数符合实训人员要求,案情比较复杂,有一定的学术探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四、组建模拟法庭

根据所选案例确定模拟法庭组成人员:审判人员三、五、七人均可,最好三人;员一到二人。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二到三人;犯罪嫌疑人数根据案情确定,并每位犯罪嫌疑人可指定一到二人作为辩护人。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人数也根据案情确定,并每位原告和被告人可指定一到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还可确定证人、鉴定人员等若干人。

五、确定、分配各模拟法庭人员实训任务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先仔细研究、分析案情,然后按分工要求完成所属实训任务。(具体见附件一)

要求:

1、符合事先确立的各模拟法庭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范围,不得越“权”、越“职”、换“岗”以偷换任务。

2、各模拟法庭人员从自己所代表人员的角度,分析案情,为自身立论引据。力争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正确,叙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3、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以案情为依据,不得私自随意增减案情,不得在案情外杜撰、私改证据。

4、态度端正,字迹工整。

5、审判庭成员还必须另准备一套《法庭纪律》(附件二)和供法庭调查用的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提供的主要证据目录,以备开庭时使用。

6、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准备一份开庭时自用的诉讼提纲、提问目录和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目录。

7、各区队每位学员在模拟法庭中至少担任一个角色,并认真填写实训手册。

 

附件一:

案件性质:___________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

人员分配表

角色名称扮演人学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公诉人
辩护人
原告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
证人
鉴定人员
法警
其他
 

实训任务

名称数 量(份)

备注
公诉书1公诉书的数量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为副本数)和呈交审判庭1份(为正本数),并自留1份;起诉状的数量取决于被告人数(为副本数)和呈交审判庭1份(为正本数),并自留1份;答辩状的数量取决于原告人数(为副本数)和呈交审判庭1份(为正本数),并自留1份。各模拟法庭人员共为一组的可共用一份诉讼文书,由该组人员共同完成。

起诉状1
辩护词1
答辩状1
自我辩护词1
诉讼代理词1
判决书1
证人证言言1
鉴定书1
速录员纪实1
其他
 

要求:

1. 各组模拟法庭选一名组长,在具体任务表中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认真填写, 严禁弄虚作假。

2.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完成实训任务并按要求上交所有实训中的诉讼文书。 

附件二、

 

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制定本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四)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模拟法庭开庭审判

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先了解、熟悉法庭庭审程序。

刑事法庭庭审程序

1、开庭

由员先入庭,宣布:“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员宣布:“请坐下!”(从此始员开始作庭审过程书面记录),再由审判长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由某某于某年、月、日公开审理某某一案。现在开庭!”并继续由审判长核实参加庭审人员是否到齐,接着宣读《法庭纪律》。

最后,由审判长告知各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本案中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法庭调查

经审判长允许,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书,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由刑事自诉人宣读自诉书);然后,由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为节省时间和使诉讼过程条理化,审判长应要求各诉讼参与人必须按顺序提供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事实陈述。

3、法庭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如何认定和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意见;再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

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其内容可以是对本次审理过程的意见,也可以是对自已过去犯罪事实的认识,还可以是对将来是否认罪并接受刑罚的表态等。

5、评议和宣判

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庭全体人员退庭,到另一室进行合议,审判庭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对本案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由审判长宣布“复庭”,员“请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布判决书。(也可另定期宣判)

校外实习:

1.纪律要求:严格遵守实习基地纪律;

2.实习完毕提交实习报告。报告中应附有详细的实习总结,办结某一案件综述(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写明案件中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

考核办法:对其实习报告进行评定,评定分数计入本门课程考核总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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