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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物业管理规定
2025-09-24 10:57:21 责编:小OO
文档
学校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学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学校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学校公共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学生生活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和设施设备、园林绿化、道路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学校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监管机构

第七条学校作为校内所有物业管理的唯一业主,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物业管理招投标组织工作,代表学校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二)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三)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四)制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及师生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考核;

(五)协调物业维修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情况;

(六)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审核、支付;

(七)负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保卫处职责

履行指导、监督各物业管理公司在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学校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事宜,配备消防器材,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协助门为安全事故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职责

代表学生履行对物业管理公司监管职责,协助处理学生公寓室内维修等有关事宜,参与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处职责

履行协调、督促承建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承建建筑物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职责,履行对建筑物本定大中修计划、编列预算并进行维修的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在学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和取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承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清洁卫生、园林养护、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管理权利。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为做好相关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属学校公共资源,除学校统一分配或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物业。

第十物业使用人不得将物业转租、转借。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享有物业管理面积3‰至4‰的管理用房使用权,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超面积占用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必须严格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物业使用人如确需对物业进行装修或安装可能改变物业外观的设施设备,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一条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学校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物业整洁。物业管理区域禁止饲养宠物、家禽,禁止不经批准随意设立各类永久性的设施。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必须经宣传部批准,并到所在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张贴、悬挂。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张贴悬挂的广告横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其进行撤除、清理。

第二十二条除学校统一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禁止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商业经营摊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不超过24小时),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向所负责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违规摊点进行撤除、清理。

第五章消防安全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管理由保卫处统筹负责,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遵守保卫处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负看护责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巡查。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禁止的行为

(一)乱拉电线、乱接电源、私改线路;

(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物品;

(三)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杯、“热得快”、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

(四)焚烧废纸、垃圾,乱扔烟头。

第二十七条各物业使用单位负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教职工或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报告。

第六章物业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维修范围

(一)建筑物本体。主要包括:基础、承重墙、柱、梁、屋顶、楼板、天棚、墙面、地面等。

(二)共用部分。主要包括:楼梯间、配电间、电梯间、开水间、洗漱间、沐浴间、卫生间、大厅、走廊、通道、通道门、防火门、玻璃门窗(不含寝室内、教学行政办公室室内门窗)等。

(三)共用设施。主要包括:配电间设施设备、公寓用电智能管理系统、电梯、燃气管道、太阳能热水洗浴系统、太阳能开水系统、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开关、消防设施、相关机电设备等。

(四)公共设施、附属建筑和构筑物。主要包括: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窨井及周边排水沟、台阶、自行车停车场、附属场地、场地景观设施等。

(五)室内设施。主要包括: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教师休息室及学生公寓室内的各类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

第三十条维修责任

(一)基本建设处负责范围及项目

1、建筑物本体维修。包括:建筑物基础、承重墙、天棚、梁柱、玻璃幕墙等损坏;建筑物外墙面大面积脱落、墙体开裂、屋面渗水、地面大面积下沉;地面砖大面积损坏,建筑物周边铺砖因地面沉降或工程质量引起大面积的损坏(连片超过3平方米);室内(含学生公寓、教室、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等)天花板、墙面、地面的损坏维修;

2、路面、路基的维修;

3、空调的维修、保养;

4、智能用电、售电管理系统的维修、保养。

(二)保卫处负责范围及项目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定期更换。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范围及项目

电梯的报检、维修、保养。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范围及项目

学生寝室室内饮水机的维修。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范围及项目

1、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室内设施的更新改造;

2、太阳能开水系统、太阳能热水洗浴系统日常维修;

3、与太阳能热水、开水系统配套的燃气管道、热水管道、热水龙头等维护维修。

(六)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范围及项目

1、共用部分的维修。包括:门、锁、窗、玻璃、隔断及隔断门、浴帘、冷水管、淋浴喷头、便池(含红外控制装置)、洗手池(含红外控制装置)、水管、水龙头、冲水阀、排气扇、照明、开关、线路、墙面粉刷、贴面砖小面积脱落、地面砖小面积损坏等;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已明确维护责任部门的除外);

3、公共设施、附属建筑、构筑物及周边场地的维修(其中,附属场地地面砖损坏连片不超过3平方米);

4、与太阳能热水系统配套的冷水龙头的维护维修。

5、教室的维修(含教师休息室)。包括:门、窗(含玻璃、窗帘及窗帘轨道)、锁、电铃、照明灯、电风扇、开关、线路、课桌椅、黑板、墙面粉刷、贴面砖小面积脱落、地面砖小面积损坏;

6、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教师休息室及学生公寓室内维修。具体包括:

(1)水管、洗手池、水龙头、床、组合柜、电脑桌、椅、灯、电热水器、IC卡表、电风扇、毛巾架、晒衣架的维修;

(2)门、锁的损坏维修;

(3)室内窗户、玻璃、窗帘的损坏维修;

(4)室内插座、开关等的损坏维修。

室内维修时,更换的零配件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物业管理公司应视具体情况,提出服务质量承诺)。

(七)其它各项专用设施设备,按承建商或供应商的承诺或协议进行维修,如无维修协议,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三十一条维修费用

(一)电梯、空调、智能用电及售电管理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等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各责任部门从有关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公共设施、附属建筑和构筑物、场地、教室的维修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

(三)学生公寓室内的维修,由学生现金支付,免收人工费,收取材料费(具体按照《公寓楼维修项目参考价目表》执行)。每次学生公寓室内维修,必须根据学校确定的价格标准定价,并经学生签字认可。

(四)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教师休息室等室内维修,由所在部门从行政经费中支付,维修材料价格参照《公寓楼维修项目参考价目表》。

(五)后勤管理处每年提出专项经费预算,主要用于一些大型项目、设施、设备维修的费用开支。

(六)建筑物本体维修、室内(含学生公寓、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教师休息室等)天花板、墙面、地面路石路基维修,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或部门每年提出的维修计划,由基本建设处提出经费预算。临时应急维修,由基本建设处从学校专项维修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学生物业押金的收取及管理

(一)为保证学生公寓室内物业的完整,学生应交纳物业押金,押金标准为每生100元。

(二)学生物业押金专门用于学生公寓室内维修开支,押金入计划财务处专用帐户,由后勤管理处统筹管理,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协助管理。

(三)学生物业押金使用支付程序

1、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前,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确保公寓室内各项设施完整。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一周内,提供室内设施完整清单,交学生签收认可;

2、学生物业押金主要用于学生调换寝室或毕业离校时,为保证室内物业完整,对损坏的物业进行维修而发生的费用;

3、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后,必须开具学生物业押金维修专用单,专用维修单一式四份,学生本人、物业管理公司、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各1份;

4、学生物业押金维修专用单由物业管理公司汇总,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分别签字,从计划财务处专用帐户支取维修费;

5、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所有使用学生物业押金进行的维修建立室内维修档案,维修后在公告栏向学生公布;

6、学生毕业离校,物业管理公司应开具专用的押金使用结算清单,由学生签字认可。专用结算清单一式四份,学生本人、物业管理公司、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各1份。学生凭专用结算清单,由学院统一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余款。物业管理公司应分年度、学院、楼栋统计结算情况,并将统计单分别交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学院各1份;

7、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学生物业押金使用情况予以审计。

(四)为确保学生公寓室内物业得到全面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暑假学生离校前,进行集中检查维修。

1、学生离校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协助下,对室内物业进行彻底检查,并及时对损坏的物业进行维修;

2、因时间原因未及时维修的,应确定维修金额并登记,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学生离校后及时维修;

3、学生拒绝维修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协助下,按学校确定的价格标准,从物业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五)为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物业完整,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其离校手续表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盖章认可。

第三十三条报修程序及维修管理

(一)物业公司开通24小时报修电话,并在公告栏永久公布。

(二)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调校、修整、加固、小型维修维护,必须于报修后24小时内完成。

(三)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公共设施、附属建筑和构筑物、教室,由物业管理公司定期检查并进行维修;学生公寓室内维修、教学行政办公室、教师休息室及实验室室内维修等零星维修,直接拨打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电话报修。

(四)建筑物本体维修、室内(含学生公寓、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等)天花板、墙面、地面维修,由各部门提出维修计划,向基本建设处报修。

(五)凡报修后未得到及时维修的,可根据维修的不同类型,分别向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提出投诉。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后勤管理处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后勤管理处的委托和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在学校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有偿服务项目。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偷盗、火灾等事故并造成损失,确属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后勤管理处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学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组织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保卫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及物业使用人,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后勤管理处依据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十条如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可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调查核实后,确属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的,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重新组织招标,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原物业管理公司2年内不得参与同一区域招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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