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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其法律监管
2025-09-24 10:57:2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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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其法律监管

【摘要】本文在介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如何产生及分析其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剖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产生的风险,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应加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建议。【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法律监管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所经营的网上支付平台,而建立商家、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相关连接,并向其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的一种新型担保支付形式。电子商务中“信用缺位”的问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得以较好的解决,所以其发展规模极为迅猛。但是对该领域监管却相对滞后,尤其是法律方面的监管。本文将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产生的风险特点,来探讨如何构建其法律监管体系。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产生沉淀资金是指在电子商务中,存在延时交付和延期清算的问题,由大量在线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里的资金和在线买卖双方的货款滞留于支付平台所形成的。沉淀资金的产生包括两种:(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在途资金这主要是由于买方支付和卖方收款时间的不同步,进而造成货款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至少停留3—7天,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就这样产生了。(二)交易前后暂时存于支付平台里的资金这种沉淀资金包括两种:第一种是用户为了方便直接支付货款而不是每次交易都通过银行网关支付,进而提前将一定资金通过网银转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第二种是在当出现交易纠纷,用户需要商家退还货款时,所退货款也会暂时存于这个平台中。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法律监管现状自2005年阿里巴巴ceo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提出“第三方支付”这个概念以来,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迅速扩张。在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方面并没有专门立法,仅出台了一些办法,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目前仅对预付卡业务中所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进行相关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对于如何防范网上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产生的风险都倍加关注。美国认为沉淀资金是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负债,即用户才是支付平台的债权人;欧盟则把沉淀资金看成是电子货币的一种,它的性质类同于商业银行存款;我国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却相当于支付清算组织,意味着沉淀资金属于支付平台的负债。在美国,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来实现对网上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的监管;在欧盟,则要求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来储存沉淀资金。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即便是在《支付清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出台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三、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存在必定会带来诸多的潜在的和现实的风险,具体的包括下几个方面:第一,大量沉淀资金的集聚会使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己的信用风险放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电子商务提供信用担保,来弥补“信用缺位”,但支付平台的信用却无人保证。沉淀资金量的增大,增加了其自身违法的可能性,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沉淀资金则有可能被侵占。然而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己的信用担保和评估问题。第二,沉淀资金带来的孳息归属问题的探讨。沉淀资金储存在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自然会产生存款利息。伴随沉淀资金量的激增,利息数值也随着扩大,这部分利息是归属于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还是归属于银行,而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部分利息的归属权。第三,沉淀资金的管理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如若私自挪用沉淀资金,又或者将沉淀资金与其自有资金混在一起,将会对用户资金的安全造成威胁。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拥有沉淀资金的使用权利,又该怎样管理自有资金与沉淀资金,是现行法律亟待明确规范的问题。四、强化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大量用户的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聚集,若这些沉淀资金的流动不能获得有效地程序监管,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有机会私自侵占这笔庞大的资金,从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问题不仅会给消费者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更会引发支付交易的,因此对沉淀资金必须加强监管。目前我国有关沉淀资金监管的立法规定明显不足,下文将借鉴欧美的有关立法规定,提出相关建议。(一)建立沉淀资金专有账户管理制度1.建立沉淀资金专有账户在美国,所谓的无息账户是指为沉淀资金设立的专有账户。这种做法有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在详细操作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向一个可以将其自有资金和沉淀资金进行区分管理的银行申请一个存放沉淀资金的专有账户,同时不允许随意的划拨两个账户中的资金,从而保证其性。2.沉淀资金专有账户的资金跟踪监控制度的设立为了保证这些资金的安全,一旦设立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专有账户,相应的配套的监控措施设立就相当必要。账户开立银行一般应当作为监控的主体。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的权益,银行应当跟踪监测沉淀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状况,严禁沉淀资金用于风险投资,一经发现非法挪用,应立即冻结相关资金,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监管部门备案。(二)保证金制度1.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应为不固定的数,需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营业额的变动情况而进行相应调整。此外,对于保证金的利息也不应当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2.保证金制度的参与者保证金制度的参与者由消费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组成。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上报和上缴各个阶段的营业额与保证金等相关工作;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信用风险时,消费者有权利领取相应数额的补偿金;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保障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并承担监管职责。(三)事先协商制度设立事先协商制度主要是以保证沉淀资金的流动性为出发点考虑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及其收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然而并非完全禁止利用沉淀资金,这将不利于沉淀资金的流动性,故有学者认为,应依照民法中的自治原则,给用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应的选择权,双方可通过协商使用沉淀资金及利息,并签订相关合同,但是应该严格这些资金的额度及使用方式,以保障金融安全。参考文献:[1]沈利军,徐伟.支付宝虚拟账户支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9,(06).[2]王雅龄,郭宏宇.基于功能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刘波,周金勇,陈丹粉.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1,(03).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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