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对比:
基本格局及对策建议
王盛晓1,李燕婷1,焦晓松2
(1.大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大理大学经济研究所,云南
大理
671003)
[摘要]基于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库,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及进出口增长率进行分析,
同时对全球经济总量排名前十的国家展开RCA 指数分析以定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的相对地位。结果表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领域融入性方面有待提升,由此提出加大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投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完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等对策以更好地推动我国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服务贸易;RCA 指数;竞争力;高质量发展[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6043(2021)12-0004-03
[作者简介]王盛晓(1996-),女,山东莱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地区区域经济;李燕婷(1995-),女,白族,云南
大理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地区区域经济。
[通讯作者]焦晓松(1977-),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世界经济。
[基金项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课题(FWMYKT-202110);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价值链视域下云南国内分工位置
演化与转型升级研究(YB2021018);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复合情境下西南地区产业链协同与适应性调整研究(YB2021020)。
互联网作为新时代促进贸易稳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崛起将数字经济融入传统服务贸易,促进了数字技术与传统服务贸易的融合,数字服务贸易成为促使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数字服务贸易是指将互联网作为媒介,通过数字技术向用户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它主要提供数据化、信息化的服务,也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等一些新型服务,是将传统服务贸易通过数字化形式输出的贸易。2019年的11月,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注重贸易数字化水平的提升,形成以数字驱动为核心,以平台为支撑,以商产融合为主线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模式,推动企业提升贸易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能力,大力提升外贸综合服务数字化水平,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1]。
一、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现状
信息技术的转型升级后,数字服务贸易为传统的服务贸易增添了新型模式,成为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来源。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数据整理得到,2010-2019年,世界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平均增长速度达到6.2%,世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从18749.96亿美元增长到31925.86亿美元。但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较落后于一些发达经济体的国家。2019年,美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为5341.8亿美元,占世界的16.73%,英国的数字服务贸
易出口额为3072.7亿美元,占世界的9.6%。根据2010-2019年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由576.53亿美元增长至1435.48亿美元,虽然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1.3%,但目前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仅占世界出口额的4.5%。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占世界比重较低,竞争力偏弱,但近年来我国随着贸易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坚持对外开放,促使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逆差转向贸易顺差,其增长迅速,在国际市场获得一席之地(见表1)。
表1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概况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UNCTAD 数据库计算整理所得
总体来说,在2010-2017年间,除了2015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口额高于出口额,处于贸易逆差趋势,而我国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潮流,开始高度重视数字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根据表1数据显示,自2018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开始由贸易逆差转向贸易顺差,即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高于进口额。
年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亿美元)出口增长率
/%数字服务贸易进口额(亿美元)进口增长率
/%贸易逆差2010年
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576.5750736.5825.5990.2933.19371025.71321.71435.5
110.8630.1-1.812.0819.95-5.770.429.4728.868.61
6.78.3886.81025.51023.7861.3970.71053.81240.61282.6
4130.2-1.315.6-0.2-15.912.78.617.73.4
113.2
148.3150.320033.5-71.833.728.1-81.1-152.9
第2021年第12期(总第544期)
商业经济No.12,2021Total No.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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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1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321.7亿美元,2019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以8.61%的增长率达到1435.5亿美元,2018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口额为1240.6亿美元,其进口增长率达到17.7%,2019年也呈现增长趋势,以3.4%的增长率达到1282.6亿美元。2010-2019年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率存在较大的波动,这与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所处的初步发展阶段息息相关。在全球数字经济大背景下,我国应加大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以此增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综合竞争力。
二、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数据主要来源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数据库,简称UNCTAD数据库,由联合国大会于19年设立的一个常设间机构,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一部分,伊莎贝尔·杜兰特为代理秘书长,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办事处设在纽约和亚的斯亚贝巴。联合国贸发会议向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报告,为世界195个国家的公民提供服务。
(二)分析方法及结果
本文采用RCA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分析法对全球经济总量排名前十的国家进行分析比较,RCA指数即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由美国经济学家贝拉·巴拉萨(Balassa Bela)于1965年提出,主要是用于测算一国某一产业的贸易相对于世界这一产业贸易的优势的一种方法,在本文中用作分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比较优势,其统计范围涵盖了10个国家2010-2019年的数据,数据主要来源于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其中有7个发达国家,3个发展中国家,具体数据如表3,为获取数据所采用的具体计算公式是:
RCA指数=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
我国服务贸易总出口额÷世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
RCA指数的取值范围较大,0以下代表毫无竞争力,2.5以上则代表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具体RCA指数的经济含义如表2所示:
表2RCA指数指标界定
数据来源:360百科资料整理所得
根据表3数据显示,按照均值的排列顺序,英国的RCA指数为1.47排名第一,即英国数字服务贸易拥有较高的比较优势,按照RCA指数的指标界定,取值处于1.25-2.5的国家,拥有较强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根据表3数据显示,2010-2019年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英国和印度拥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依次是巴西、美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法国、中国以及意大利,按照RCA 指数的指标界定,这8个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其国际竞争力一般。
具体数据显示,英国和印度2010-2019年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虽平均数值较高,但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而巴西、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5个国家的数据波动较大,且整体出现下降的趋势,美国整体数据也呈现下降趋势,而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相对于世界平均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水平来说相对较弱,但从2013年开始,RCA指数由0.8以下提高至0.8以上,所显现的国际竞争力有所提升,由很弱转为一般,而且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说明我国正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潮流,努力探索数字化模式,正向贸易强国的方向前进以实现贸易的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地定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的具体地位,选取全球经济总量排名前十国家为代表,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如下图所示。
2010-2019年全球经济总量排名前10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额
由上图数据显示,美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排名第一,其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领先于其他9个国家,其出口额甚至超过巴西、意大利、加拿大、日本、中国五国之和,在数字服务贸易中占有绝对优势;2019年英国、德国的出口额分别为3072.66亿美元和2001.14亿美元,依次排名第二、三位,在数字服务贸易中也占有一定地位;印度、法国以及日本2019年的出口额分别为1479.29亿美元、1466.82亿美元和1160.65亿美元,依次排名第四、第五和第七,而我国2019年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435.5亿美元,在全球排名第六,2010-2017年与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不相上下,直到2018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超过日本,由贸易逆差逐渐转为贸易顺差;加拿大、意大利和巴西位于其后,依次排名第八、第九和第十,2019年巴西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量在十国间是最少的,仅占美国的3.9%。
从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增长趋势来看,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增长趋势迅速,法国、印度、中国以及日本的增长趋势相对较快,而加拿大、意大利和巴西三国的增长趋势几乎为零,增长相当缓慢。由图1在2017-2019年的数据显
RCA取值国际竞争力水平
0以下[0,0.8]
[0.8,1.25]
[1.25,2.5]
2.5以上不具有竞争力
很弱
一般
较强
极强
2010
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均值
英国
印度
巴西
美国
德国
加拿大
日本
法国
中国
意大利
1.55
1.5
1.14
1.23
1.14
1.21
1.02
1.02
0.68
0.87
1.54
1.42
1.15
1.22
1.14
1.21
1.09
1.00
0.78
0.88
1.52
1.48
1.19
1.21
1.18
1.21
-
1.02
0.76
0.9
1.48
1.51
1.17
1.18
1.17
1.2
1.02
1.07
0.82
0.86
1.44
1.43
1.27
1.18
1.15
1.17
1.07
1.06
0.91
0.84
1.41
1.44
1.26
1.15
1.16
1.14
1.05
1.03
0.85
0.8
1.41
1.4
1.22
1.15
1.17
1.10
1.07
1.06
0.87
0.81
1.43
1.29
1.22
1.18
1.18
1.10
1.06
1.00
0.88
0.83
1.45
1.27
1.18
1.17
1.15
1.10
1.08
1.01
0.95
0.8
1.42
1.33
1.18
1.17
1.13
1.06
1.09
0.98
0.98
0.77
1.47
1.41
1.20
1.18
1.16
1.15
1.06
1.03
0.85
0.84
王盛晓,李燕婷,焦晓松: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对比:基本格局及对策建议
表32010-2019年全球经济总量排名前10国家数字服务贸易RCA指数
数据来源:UNCTAD数据库计算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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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我国的增长幅度较大,远超于日本的增长趋势,进一步说明我国正在为实现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而持续发力。
三、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问题
(一)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的缺乏性
一个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往往决定了一个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的主体地位,核心技术衡量国家的综合竞争力。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拥有着先进的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美国2014年和2018年先后发布《数字经济与跨境贸易:数字化交付服务的价值》以及《北美数字贸易》[2],加之美欧日三方作为发达国家达成协议以禁止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融入跨境数据自由流通的“朋友圈”,从此垄断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拉大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的数字鸿沟,导致我国更难以掌握数字基础设施的核心技术。虽然我国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正在积极建设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3],但起步晚,壁垒多,关键核心技术具备不足,相关技术人员欠缺,导致我国数字服务贸存在严重的竞争力缺口。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善性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通过技术手段保护数字资源,其所利用的核心技术是加密技术以及数字水印,欧盟主要是通过保护内容原创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和确保互联网公司对其传播内容的负责。我国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体系[4],为确保版权的真实性,对每一数字产品设置了可以在线查询、跟踪以及取证的码,每件数字产品都有各自的“档案”和版权授权。如区块链技术加密的功能,但由于内容格式不一致,这一存在弊端而需加强我国有关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
(三)数字贸易领域的难融性
数字服务贸易依赖于虚拟化的平台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对数字服务贸易体系整治和管理的难度,但由于是网络化模式,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严格管制,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我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在各个子领域中均呈现出较大性,比如在跨境数据自由流通方面,注重个人数据的保护,了数据的跨境流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支持跨境数据流动,这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巨大的分歧,而发达国家会更偏向于融入美欧日为代表的数字贸易领域,从而加大了我国融入数字贸易领域的难度,这是阻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问题来源之一。
四、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对策
(一)加大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投入
提高数字基础设施,首先要实时把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信息技术产业的动态,组织一支具备智能研发功能的人才队伍,加大开发核心技术的研究费用,积极主动地获取大数据有关采集、存储和管理[5]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去攻克发展数字产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创新是新一代的生产要素,为减少对他国先进技术的依赖以提高我国综合竞争力,技术创新是重要的驱动力。、企业、学校及社会其他主要部门要丰富有关技术创新征文的活动,先在理论上实现技术的创新,再进一步实践,从而做到真正的技术创新;加大技术研发的经费力度[6],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研发,进一步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我国要学习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先进技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与周边拥有先进技术国家的合作;其次,学习欧盟国家对内容原创者的权益保护,借鉴美国技术研发的经验,加强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4];最后,结合我国自身的大国大市场优势,推动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
我国应该完善针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的个人隐私保护条例,加快探索适应新型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在保证加强与他国进行数字服务贸易的同时,要建立保护适应我国数字知识的法律规定,以便同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进行规则谈判时,为自身的谈判地位提供保障并与其一致,另外,部门应该加强和完善数据流动监管标准体系[6]并借鉴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模板以改善国内数字贸易,保证在维护我国公民数据安全的同时完善数据数字服务贸易规则。
综上所述,数字服务贸易是推动我国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7],此次疫情中,充分展现了数字化平台使用的积极影响,避免了紧急安全事件的负面发酵。因此,我国应顺应世界数字经济时代潮流,积极推动数字化应用,使其遍及、企业等社会团体,不断优化我国的数字基础设施,为贸易双方的连接建设坚实的桥梁,打造网络化模式结合产业链协同发展,提高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综合竞争力,为推动我国从贸易大国发展为贸易强国而持续发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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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妍,徐金海.推动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J].中国经贸导刊,2020(13):40-43.
[6]王晶,徐玉冰.新形势下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演变趋势及对策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21(6):4-7.
[7]刘薇,张秋平.中国发展数字贸易的经济效益分析[J].商业经济,2021(6):87-88+128.
[责任编辑:史朴]
商业经济第2021年第12期SHANGYE JINGJI No.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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