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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明女性婚姻自主意识的萌发及其制度性阻滞
2025-09-24 10:52:20 责编:小OO
文档
第34卷第3期2008年5月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f Xuzhou Nor mal Uni .(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Vol .34,No .3

May,2008

[收稿日期]2008203210

[作者简介]任晓兰(1978—),女,天津人,南开大学周恩来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论晚明女性婚姻自主意识的萌发及其制度性阻滞

任晓兰

(南开大学周恩来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关键词] 晚明;女性意识;悔婚;制度

[摘 要] 嘉靖之后的晚明百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尚的嬗变,女性在婚姻问题上萌动了自

发的女性意识,民间婚姻缔结过程中悔婚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受到中国传统礼法思想的束缚,悔婚案件一旦经官,州县官还是会做出符合传统礼法的判决,女性在悔婚事件中常常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的男权意识传统和顽固的制度性羁绊,使得中国古代社会缺乏促进女性身心发展的内在机制,晚明社会萌发的女性意识,只能极为艰难地在发展道路上步履蹒跚。

[中图分类号] K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225(2008)0320063204

  明代“把主义集权的官僚政治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社会经济恢复和超过宋元时代的最高水平,并从中酝酿着新旧交替的冲动。伴随明朝的由盛而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显示

出天崩地解的征兆”[1](前言)

。在漫长的社会中,女性被牢牢地置于男权的控制之下,没有丝毫地位可言,所谓“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女子只能是男子的附属品。到了晚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尚的嬗变,在婚姻问题上自发的女性意识得以萌动,女性自尊、自爱、自强的人格意识逐渐产生。这既是近代男女平权的妇女运动的前奏,也是封建末世批判传统妇女观的一次绝唱。

一、晚明女性婚姻自主意识的萌发

《礼记・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古代婚姻完全是以

家族为中心的,既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有明一代,经历了明初朱元璋对礼教和妇女贞操观念的强化,明中叶以后,统治者奢靡之风日甚,封建伦理纲常受到冲击,家庭纽带日渐松弛,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不少男尊女卑传统思想的言论。比如,针对时人重视父亲而轻视母亲的态度,明中叶的学者王文录曾经指出:“父重而母轻,况制礼乃男子,故父重为己谋,私且偏也。

非由母胎出乎?不孝甚矣!”

[2](第1125册,p313)

而归有

光更是喊出了“天地正气,沦没几尽,仅仅见于妇

女之间”[3]P313

的大胆言论。

在中国古代长期的男权社会中,男性凭借自身的喜好来划定女性的等级和贵贱,他们往往习惯于从女性的外表,而不是从她们更深层的内在来判断她们的价值。“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既为男权社会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也成为了女性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到了晚明,社会上涌现出一批才情卓越的“能妇”形象,她们或含辛茹苦,相夫教子,或操秉家政,创业经商,其间所表现出来的才干丝毫不亚于须眉。比如司马樾峰能够成为万历甲戌“举南宫第一人”,是由于其嫂“性严而慧,深于八比之业,决科举得失如影响,故樾峰

受其教义取大魁”[4](第1174册,p554)

。基于此,晚明的思想界也出现了重视和发掘女性才情的新气象,明末王相之母著有《女范捷录》,其中的《才德篇》说道:“男子有才便是德,斯言犹可;女子无才便是德,此语诚非。”谢肇 也毫不掩饰地肯定了女性才华的重要性,他说:“妇人以色举者也,而慧次之。文采不章,几于木偶矣。”沈德符还在他的《万历野获编》中收录了才女徐安生的诗句,而徐安生本人却是“美慧多艺,而性颇荡,曾嫁武林邵

氏,以失行见逐,遂恣为非礼”[4](第1174册,p556)

的不守妇道的形象,但沈德符还是因“其才情实可念”,

随着女性才德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婚恋中出现了自主择偶的倾向,她们反对男子以貌取人,或洁身自好,不苟且为婚,或自主为媒,择才品而嫁。据《汝宁府志》记载,张五的女儿16岁时,因为头上长了疮而被某人挑剔,她于是立誓不嫁人。其后头上的疮虽然痊愈,也不愿嫁人,父母要是逼嫁,便以死明志,后来她活到了96岁。还有人因为得不到理想的配偶而宁愿选择独身。

此外,晚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金钱关系和市场法则也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这无疑对传统礼法构成了强有力的冲击,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萌发。在物质利益面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的观念变得越来越苍白无力,不少女性不再受贞节观的束缚,往往被劝勉改嫁或逼迫改嫁,不仅夫死再嫁不受人指责,就是离婚改嫁他人也未被非议。比如,福建省的汀州府“再醮,固溥俗之常”,“妙龄令无子,再醮之举,势不免矣”[5](第40册)。

而且,随着晚明社会奢靡之风日甚,财婚的兴起也对传统的“门当户对”的观念,构成了一定的冲击。明初社会崇尚节俭,朱元璋曾下诏“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婚姻勿论财”[6](卷2《本纪第二》),禁止以财产作为婚姻缔结的条件。到了明中叶以降,社会中尚财、奢靡之风日盛,民间婚姻缔结中家族的财产成为了婚姻能否缔结的重要标尺,所谓“婚姻不论门第,惟从目前富贵”[7](卷4)。如嘉靖时期的安徽泾县,多商贾,各地均有其踪迹,其境便以“嫁娶奢靡”[8](卷1)著称。崇祯时期的湖州府乌程县,“婚姻论财,虽士大夫不免。”[9](卷28)而且,在晚明甚至还出现了“娶富室之女者,骄奢淫佚,颇僻自用,动笑夫家之贫,务逞华靡,穷极奉养,以图胜人,一切孝公姑、睦妯娌、敬师友、惠臧获者,概未有闻”[10](卷12《物部四》)之类与传统礼法格格不入的现象。在财婚风尚兴起的背景下,民间也出现了定婚后由于女方家长嫌贫爱富,想要将女儿改聘他人而上演的一出出悔婚闹剧。面对已经定婚的贫困女婿,有的人家设法将女儿改聘,也有的人家则直接拒绝迎娶而迫使男方退婚。在崇祯元年,“沈洪之以女许方胜子”,但是此后,因为“胜家窘甚”,只得“以果盒礼往”要求迎娶,不料被“洪妻郑氏怒不许婚”,认为“将谓田舍翁之十斛麦真可得妇,而以果盒代乎?”迫使“胜辗转无计,谓‘吾家壁立矣!合将原聘见还,以伊女另嫁’”[11](第4册,P552)。

可以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显示出天崩地解的征兆”的晚明,以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为主要内容的妇女观,出现了松动的迹象,人性的真实情感得到关注,社会上不仅出现了同情女性的思想和言论,女性也在自己的婚姻实践中逐渐萌发了寻求自我意志实现的主体意识。

二、晚明婚姻司法裁判中的制度性羁绊

虽然随着晚明社会风尚的嬗变,女性逐渐萌发了一种朦胧而且自发的自我意识,但是传统的礼法观念,依然是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定婚之后的悔婚退亲,虽然在事实上更有利于女性自由意志的实现,对婚姻质量的提高也不无裨益,但是在另一方面,受到传统礼法观念的束缚,人们还是认为悔婚是背弃前盟的不义行为,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加之明初朱元璋为了重建封建统治秩序在妇女问题上大肆提倡节烈的余威尚存,在法律上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得女方在悔婚问题的社会实践中,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为了维护家长的权威和婚姻的稳定,明律继承唐律,对于定婚之后未迎娶之前的悔婚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大明律・户律・男女婚姻》条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撤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会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对悔婚的行为,不仅主婚的家长要受笞刑或是杖刑,而且还牵扯到财礼的归属和婚姻成立与否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又规定:“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也就是说,在悔婚的问题上,只有未成婚男女犯有奸盗等严重罪行,才可以成为对方退亲的法定事由,除此之外,擅自悔婚的,一旦经官,都要处以刑罚。按照明人雷梦麟的解释:“若已报婚书而未成婚之男女,有犯奸盗者,则义不可以复合,听其别娶别嫁,不用悔亲之律。奸盗不必分男女,盖男奸虽可说,而女盗其可娶哉?况‘七出’之条,盗已居一矣。”[12]P148事实上,在对奸盗的问题上,律例虽然规定的是对男女双方的共同,但是现实中主要还是体现在对女方的制约。

对定婚之后男女双方品行的要求,有明一代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性。晚明有沈任之女配周璁为妻,但是周璁嫖赌成性,沈任想悔婚另嫁其

46女,但是却遭到了州县官的制止。当时审理此案的苏茂相认为:“沈任之女既配周璁为妻,金镞可朽,盟不可渝也。璁既嫖赌,任属泰山,胡不招赘于家,而钳其放心乎。乃苦逼写退书,遣女另嫁,此又坏法乱纪,播中国之丑声,俾四方人笑之也。虽然夫之不幸,妾之不幸,纵使周璁消乏,亦桂英之数奇耳。夫复何恨,若沈任是坏萧何。”[11]第4册,P195这样,在苏茂相看来,即使男方嫖赌不肖,女方也只能认命从夫,不能因此而乱了法度。相反,若是女方在婚前被男方怀疑有任何不合礼法的行为,州县官则会毫不犹豫地作出对女方不利的裁定。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定婚之后,女方归还聘礼,男方写具休书,男女双方的婚约就算解除,称之为退亲。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男方在悔婚或是退亲之后复争的情况,而且由于相关的退婚证据材料不完备,常常使男女双方兴讼连年不绝,晚明时甚至还会牵扯进党争等政治纠葛,而在诉讼实践中女方的处境往往更为不利。男方悔婚后的复争,早在明中叶就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当时随着人口流动的频繁,“有于议婚之后或避粮差,或出买卖,或执役异乡,或调官他所,弃前所聘者别娶成家。其女家父兄不得已将女改嫁,又被兴词告争。所司止据常例断付前夫,或被嫁卖,或抑为妾。原其所由,皆因男家无义,实非女家背盟。”[13](卷212)男方可以“弃前所聘者别娶成家”,而女方改嫁则被状告,“或被嫁卖,或抑为妾”,最终结局往往十分悲惨。

晚明社会,一方面封建经济、社会、政治结构和思想观念依然牢固地占据统治地位,封建社会的固有矛盾正在深化;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的积累和聚集,中国社会自身已经孕育出一些不同于传统封建社会的、具有近代社会性质的新的经济、社会、政治、习俗和思想因素,社会正在发生深刻而强烈的变动。在民不告、官不究的传统诉讼文化下,各级官吏往往不主动介入户婚田土这类“细事”的纠纷,但是悔婚案件一旦经官,州县官往往还是会作出维护传统礼法的判罚,使得尚处于萌发阶段的女性自主意识在现实的传统礼法秩序面前,显得举步维艰。

三、晚明女性婚姻自主意识发展曲折的启示

女性意识是女性对于自身应当成为社会主体的存在地位、价值取向以及与之相关的道德品格的自觉认识。这种女性意识并不仅仅限于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而是需要全面而自由地发展自己的个性潜能。毫无疑问,社会的发展需要女性对自身的真实存在有着理性的体认,遗憾的是,从古到今,尽管女性一直在尝试着各种改变自我命运的努力,但男性对女性在思想意识形态层面上的控制,却从没有真正消除过。事实上,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的顽固的男权意识传统和制度性羁绊,使得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缺乏一种促使女性意识觉醒的内在基因。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古代社会中,男女有别、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观念一直是压迫女性的工具和束缚女性的桎梏。《礼记・昏义》中直接指出女性之于男性的从属地位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所谓“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而《仪礼・丧服》有云:“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从此,三从四德的观念成为中国古代一代又一代的女性挥之不去的阴霾。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男尊女卑的观念进一步深化,儒家思想走上至尊地位,董仲舒的阴阳学说、班固的“三纲”理论将男尊女卑思想理论化、规范化,而班昭更是撰写《女诫》,对“三从”和“四德”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对女子的言行举止进行严格而细致的规定,要求妇女屈从男权,谨守品德、辞令、仪态和家政。唐宋时期男尊女卑的观念继续强化,女教著作盛行,女性为人处事的行为方式有了一系列的规范,这时男权意识不仅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而且广大女性自身也默认了自己隶属于家庭、从属于男性的社会地位。二程之后,宋元时期男性和女性的贞节观也出现了双重标准,即所谓男性可以再娶,而女性却不能再嫁。到了明代,女性的从属地位被进一步强化,朱元璋立国伊始就命儒臣修《女诫》,规定女性不得干政,朱棣即位后,又派人编撰《古今烈女传》,严格规范女性行为。对于女性来说,在男性规定的生存方式之外的任何其他存在方式都将遭到严酷的打击,终将会被排除在社会主流之外。

女性不仅在观念上被男尊女卑的思想所束缚,同时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还依靠国家强制力制定了一套维护男权统治的制度,通过律例规定了大量强化男尊女卑观念的条款。从远古的夏商周时期开始,女性就被排斥在了权力的大门之外,王位按父系继承,一切财产的支配权统一掌握

56在男性家长的手中,一夫一妻多妾制长期传承。而且,在古代社会的法律规范中,也大量充斥着体现男尊女卑理念的条款,比如在夫妻相殴的法律规定中,妻殴夫的处罚要比常人加重很多,而夫殴妻则采减刑主义原则。可以说,自人类从母系氏族制过渡到父系氏族制开始,女性就逐渐被制度性规范割裂了自己与社会的联系,而更为不幸的是,女性还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认同了自己的卑下地位,心甘情愿地接受了男性在家庭中的绝对控制地位。

古代中国以男性为中心的强权统治的心理意识根深蒂固、盘根错节,并与封建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扭结在一起,使得女性从内心深处认定男权统治既是天命所赋,又是社会所需。中国古代女性意识的价值定位和衡量标准全然系于男性的掌握之中,导致古代女性意识的自我压抑,三从四德的教条又使得中国古代女性自觉地赋予了自我意识以种种利他的价值取向,丧失了思考自我人格内涵的主观自觉。而晚明社会萌动了自发的女性意识,女性开始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试图主宰自己的命运,但是与个别女性幸运的个性彰显相比,更多的女性只能服膺于长久以来强大的制度惯性。毕竟,男权统治者凭借其强大的话语霸权,仰仗其手中掌握的强制力,制定了一系列的旨在维护男权统治的制度,而这些制度与男权观念结合在一起,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女性的思想和行为,使她们习惯于对男性的依赖和尊崇,并将此作为道德操守予以传承。

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制度惯性的羁绊,中国古代女性意识的萌动和发展,注定会走上一条极为艰难而曲折的道路。事实上,中国的古代社会并没有给女性意识的觉醒和发展提供更有意义的思想和社会资源,这就要求中国女性在树立、自强、自信的自我意识方面,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参 考 文 献]

[1]傅衣凌.明史新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王文录.海圻子.续修四库全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

[3]归有光.震川先生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4]沈德符.万历野获编.续修四库全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1995.

[5]嘉靖汀州府志[Z].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编本.

[6]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海盐图经[M].明天启四年刻本.[8]嘉庆泾县志[Z].

[9]乾隆乌程县志[Z].

[10]谢肇 .五杂俎[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11]杨一凡,徐立志.历代判例判牍[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2006.

[12]雷梦麟.读律琐言[M].怀效锋、李鸣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13]明英宗实录[M].台北:中研院校印本.

On Germ i n a ti on and Flexura l D evelop m en t of Fe m i n i n e Con sc i ous ness

i n La te M i n g D yna sty

RE N Xiao2lan

(Zhou En-lai Governm ent A dm inistration College N ankai U niversity,Tianjin,300071)

Key W ords:late M ing Dynasty;fe m inine consci ousness;penitential marriage;regulati ons

Abstract:A hundred year in late M ing Dynasty after J iajing e mper or,the fe mnine bourgeoned s pontaneous fe m inine consci ous2 ness about marriage p r oblem with devel opment of merchandise economy and transf or mati on of s ocial fashi on,and penitential mar2 riage phenomena increased gradually in the course of marriage conclusi on in civilian s ociety.However,because of bondage of tra2 diti onal cere mony la w ideol ogy in China,officials of cant on and county still adjudged penitential marriage case according with tra2 diti onal cere mony la w once it was judged by official,which caused the fe mnine be disadvantageous stati on on penitential marriage event.Because the traditi on of a fe w thousand years’male power consci ousness and stubborn syste m fetters,which made i m ma2 nent mechanis m of p r omoting the fe m inine body and m ind devel opment lacking in China’s archaic s ociety,budding fem inine con2 sci ousness in late M ing Dynasty s ociety could only teeter on the devel opment r 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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